深圳取缔各类非法保(治)安组织 出台20条规定

发布日期:2003-06-25    浏览次数:2


  深圳警方二十四日称,已出台二十条规定,对全市保(治)安队伍立即清理整顿。对违反规定的组织和个人,将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应责任。

  二十条规定的主要内容有:

  (一)立即依法取缔各类非法保(治)安组织。立即清退私招滥聘的保(治)安员。

  (二)迅速开展摸底排查,清理保(治)安员队伍。各分局对辖区内各类保(治)安组织的人员进行排查,对其中涉嫌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保(治)安员依法查处;对个人素质低下、不能胜任保(治)安员工作的,予以辞退。

  (三)严格保(治)安员的招录审查。凡违法违纪的保(治)安员一经开除,或由于素质低下被辞退的,全市任何保(治)安组织不得再次录用。

  (四)坚决清理整顿各类依附于公安派出所的保(治)安组织。任何派出所不得自行聘请保(治)安员,不得组建保(治)安组织与派出所合署办公或并列挂牌。

  (五)严禁保(治)安组织、保(治)安员从事警务活动。

  (六)严禁保(治)安组织、保(治)安员非法持有、使用警械及任何杀伤性武器。

  (七)严禁保(治)安员穿着军队、警察相类似的制服(含迷彩服)。

  (八)严禁保(治)安员在非上岗时间穿着制式服装和配带保安器械。

  (九)严禁保(治)安组织、保(治)安员设置限制人身自由的场所。

  (十)严禁保(治)安员驾驶标有“公安”、“警察”字样及“派出所”等警用标志的机动车辆。

  (十一)严禁保(治)安组织、保(治)安员经营管制刀具及警用标志、军警制式服装和警用器械。

  (十二)严禁保(治)安队伍、保(治)安员超越职责从事执法行为。坚决禁止保(治)安员搜查他人住所、罚款或没收财物、扣押他人证件或者财物等行为。

  (十三)严禁保(治)安员刁难、辱骂、殴打他人或者教唆殴打他人、侵害群众合法权益。

  (十四)严禁保(治)安员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十五)严禁保(治)安组织、保(治)安员处理民事纠纷、经济纠纷或者劳动争议。严禁私自为任何个人提供保安服务。

  (十六)严禁保(治)安组织、保(治)安员私自为任何个人提供保安服务。

  (十七)严禁保(治)安组织、保(治)安员从事监视工人生产劳动和生活的工作。

  (十八)严禁娱乐场所自建保安队、私招保安员。

  (十九)严禁保安服务公司以外的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提供有偿或变相有偿的保安服务。

  (二十)严禁保(治)安组织、保(治)安员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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