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内六区人民政府,有关委、局:
现将《市内六区土地平衡项目试点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三月五日
市内六区土地平衡项目试点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土地资源效能,加快城市建设,实现资金平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内六区经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每区一个土地平衡项目和市区散片危陋平房拆迁地块,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平衡,是指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委托实施土地整理,通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收回土地整理费用,按规定分配土地出让金政府收益,实现资金平衡。
第四条 和平、河东、河西、河北、南开、红桥区人民政府及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市建委、市财政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内六区人民政府自筹资金,组织开展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安置等工作,并可设立一个国有公司,作为市场化运作平台,具体实施相关工作。公司可按实际投入的0.8%提取管理费,作为日常运营经费。
第六条 实施土地平衡项目,市内六区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依据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和有关技术规定,提出《土地平衡项目申报书》,分别报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市建委进行审核。
《土地平衡项目申报书》应包括用地位置、四至范围、规划策划、建设内容、开发强度、市政基础设施、平衡方式、经济测算及实施计划等内容。对不能自求平衡的项目地块与其他地块进行综合平衡。
第七条 市国土房管局会同市规划局、市建委对《土地平衡项目申报书》进行联合审核,提出意见反馈市内六区人民政府。
市国土房管局负责审核项目的开发强度、经济测算、平衡方式、实施计划。
市规划局负责审核项目位置、四至范围、规划策划、建设内容。
市建委负责审核市政基础设施实施方案。
第八条 市内六区人民政府根据反馈意见编制《土地平衡项目实施方案》,由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市建委联合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 《土地平衡项目实施方案》应包括:用地位置、四至范围;现状土地面积、土地所有(使用)权人情况、地上房屋情况;规划性质、规划指标;土地预期出让价格、土地整理成本、政府收益等经济测算情况;土地平衡方式、土地出让、市政基础设施实施方案、开竣工及投入运营的时间等。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审批《土地平衡项目实施方案》,并下达批复,明确政府收益分成政策,方案一经批准各有关部门及市内六区人民政府必须严格执行。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平衡项目实施方案》和纳入散片危陋平房拆迁计划的地块,市国土房管局列入土地整理计划,市土地整理中心向市内六区人民政府设立的国有公司出具土地整理委托书。
土地平衡项目由市规划局提出项目的规划条件,并将其纳入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市内六区人民政府设立的国有公司向市规划局申请办理规划条件审批手续;市建委将项目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内容列入年度实施计划。
第十二条 市内六区人民政府根据土地整理计划及土地整理委托书、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文件,实施集体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安置,对需要拆迁的地上物按规定办理土地、房屋产权注销登记手续,并做好征地拆迁的稳定工作。
第十三条 区政府负责地块土地整理成本的核算,市土地整理中心根据本市土地出让成本核算办法及市人民政府有关文件要求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 土地平衡项目和市区散片危陋平房拆迁地块整理完毕后,市土地整理中心统一委托天津土地交易中心公开出让。
第十五条 根据土地平衡项目招商引资需求,可采取综合评标与拍卖、挂牌相结合的形式,实施公开出让;也可由区政府对拆迁补偿费、土地交付时限等事项进行约定,按现状条件公开出让,区政府在规定时间内将达到净地条件的土地交付给受让方使用。
第十六条 土地出让后,受让方与市国土房管局签订出让合同,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土地整理成本返还给各区土地整理实施单位。
第十七条 土地出让金政府收益由市财政局根据有关规定扣除后,按市、区两级财政各50%的比例分配,按照有关规定使用;散片危陋平房拆迁地块,土地收益全部返还区财政,用于困难家庭的拆迁补偿和安置。
第十八条 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市建委依据职责对市内六区人民政府负责试点工作的部门、人员进行政策培训和业务指导,加强服务,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第十九条 纳入试点的土地平衡项目实行目标考核制度,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市建委负责推动、检查、监督各项工作落实,市政府督查室定期报告进展情况。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