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转市文化局关于促进我市民营经济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9-22    浏览次数:2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文化局《关于促进我市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三月七日

关于促进我市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市委九届二次全会精神,落实《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津党发〔2007〕27号),充分调动全社会参与文化建设的积极性,在巩固发展公有制经济、发挥国有文化企业主导作用的基础上,促进民营经济进入文化产业领域,促进我市文化产业快速发展,增强整体实力、发展活力和竞争力,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文化产业的重要意义民营经济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民经济的许多领域包括文化产业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近年来,我市文化产业的整体实力和竞争力不断增强,在全市国民经济中的比重有了新的提高。但是,总体上依然存在影响民营经济发展文化产业的诸多问题,如民营经济与公有制经济待遇不平等,难以与其他市场主体平等地使用生产要素;民营文化企业投资经营的许多环节还存在着若干不合理的限制;民营文化企业融资比较难;政府管理体制和服务水平不能适应民营经济发展文化产业的要求等。在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充分发挥国有文化企业主导作用的同时,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积极鼓励、支持和引导民营经济发展文化产业,有利于调整优化文化产业所有制结构,促进公有制的多种实现形式;有利于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广泛吸纳社会资金发展文化产业;有利于推动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实现股份制改造;有利于更广泛地调动和发挥文化生产力,多层次、多渠道地为广大群众提供丰富多彩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促进民营经济进入文化产业领域,对于实现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兴起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新高潮,促进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对于把我市建设成为富有独特魅力和创造活力的文化强市将发挥积极作用。

  二、按照非禁即入原则,进一步放宽民营经济进入文化产业的领域在认真贯彻落实已经出台的有关放宽文化产业领域各项政策的基础上,按照非禁即入原则,进一步降低门槛,放宽准入,鼓励民营经济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特许经营等方式进入文化产业领域。鼓励和支持民营资本进入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博物馆和纪念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艺术教育与培训、文化艺术中介、文化旅游、文化娱乐、艺术品经营、动漫和网络游戏、电影院和电影院线、农村电影放映、音像制品分销等领域。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文化企业依法获得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经营资格,从事文艺演出、艺术品、影视音像制品等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的出口业务。鼓励农民和民间艺人自筹资金组建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允许国有文艺院团演职人员经单位批准离职自主创办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取消对民营文艺表演团体注册资本限额的特殊规定和个体演员证。鼓励农民自办文化,从事农村特色文化产品开发和文化服务,逐步向个体、私营等民营文化企业发展。

  三、 鼓励民营经济参与国有文化单位的重组改造鼓励民营经济以技术、品牌、知识产权等生产要素作价参股,或以投资、参股、控股、兼并、收购、承包、租赁、托管等形式,参与国有文化单位转制改企的资产重组,在资产处置、收入分配、人员安置、社会保障、财税政策等方面,按国有文化单位转制改企的相应政策执行。允许民营文艺表演团体等民营资本以合资、合作、并购等形式,参与国有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等文化单位的公司制改造,民营资本可以在改制后的公司中控股。转制前已办理的各项专项审批手续和文化经营许可证,不因其所有制性质改变而取消。组建国有资本、民营资本等参股的混合型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企业。民营经济参与兼并、收购国有文化企业,可享受国家和我市制定的有关优惠政策。

  四、贯彻公平待遇原则,坚持民营文化企业与国有、集体文化企业同等待遇鼓励支持民营文化企业积极参与文化产品出口、申报文化产业示范基地、政府文化项目采购和招投标。民营文化企业在项目审批、资质认定、科研立项、人才引进、职称评定、政府采购、财税政策、融资以及命名、评比、表彰等方面,与国有、集体文化企业一视同仁。市和区县建立的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对民营文化企业兴办的符合国家政策的产业项目,要与国有、集体文化企业同一程序、同一标准,给予积极支持。对发展方向正确、市场前景广、发展潜力大、经营机制灵活、管理规范的民营文化企业,要给予重点扶持。

  五、大力营造民营经济发展文化产业的良好环境全市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主动协调政府相关部门,采取各种政策措施,关心支持民营文化企业的发展。积极配合立法机关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鼓励、支持和引导民营经济发展文化产业的各项政策和法规。认真清理不利于民营经济发展文化产业的有关政策和法规,为民营经济发展文化产业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在加快文化产品市场和生产要素市场建设、积极发展市场中介组织、完善文化市场管理机制的同时,不断提高市场监管水平,加大市场执法力度,严厉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为文化企业提供公平竞争、共同发展的良好环境。

  六、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强化为民营文化企业服务的意识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放开领域,放宽条件,放手发展,为民营文化企业提供全面有效的服务。及时发布文化产业政策、发展规划和市场供求等方面的信息,引导投资方向,帮助民营文化企业及时了解国内外的技术、人才、市场、资源、资金等状况。逐步建立有利于民营文化企业创业的人才交流、技术和政策咨询、信息查询、高新技术产品和项目孵化、银行信贷担保等社会化服务体系。

  七、依法加强对民营文化企业的监督,切实改进管理方式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引导民营文化企业健康持续发展。对文化行政审批项目,要简化审批手续,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要提高对民营文化企业的管理水平,制止乱摊派、变相摊派、巧立名目收取各种费用等不当行为,不得强行要求民营文化企业参加各类评比、竞赛、联谊等活动。各级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如有不履行法定职责,致使民营文化企业投资者、经营者、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应当享有的权益未能享有的,应依法承担责任;违法行使职权,侵害民营文化企业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八、引导民营文化企业经营者提高素质,讲求诚信,依法经营相关部门应有计划地对民营文化企业的有关人员进行必要的业务培训和资质审查。要把民营文化企业经营者和员工教育培训工作列入计划,建立政府引导、社会支持和企业自主相结合的培训机制,重点开展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经营管理、职业道德和职业技能等方面的培训,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讲求诚信、依法经营。支持民营文化企业加强内部管理,进行制度创新和机制创新。

  支持和引导民营文化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科学高效的决策、管理、运营体制和经营者激励与约束机制。

  推行民主管理,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建立健全企业的收入分配制度、劳动保护制度和社会保险制度。

  九、支持行业协会建设,完善对民营文化企业的社会服务深化文化行政体制改革,逐步将不宜由政府行使的管理职能下放给相关行业组织。支持文化企业行业协会建设,引导民营文化企业实行行业自律,加强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维权。支持有条件的民营文化企业建立文化服务质量管理体系,积极参与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达到严格管理、降低成本、提高企业运转效率和服务质量的目的。

  十、加强对民营经济发展文化产业的指导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把民营文化企业和产业项目纳入当地文化产业发展的统一规划,并争取把鼓励、支持和引导民营经济发展文化产业纳入当地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要根据民营经济发展的需要,强化服务意识,改进服务方式,创新服务手段,建立完善对民营经济发展文化产业的指导与服务体系,全方位地支持民营文化企业发展,进而推动我市文化产业整体水平的提高,实现文化产业又好又快发展。

  天津市文化局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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