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4日,省消委会和省工商联洗衣洗涤业商会公布了共同起草的《广东省洗衣洗涤消费争议解决办法》,明确洗衣洗涤赔偿将按衣物实际价值进行,即使没有衣物购买票据的也可获得赔偿,该办法将在公告一个月后执行。
去年,广东全省洗衣洗涤投诉有318宗,今年上半年投诉量达到187宗,有增加的趋势。广东省消委会投诉与法律事务部主任潘力仁表示,洗衣业赔偿办法的出台将起到“准绳”的客观作用,对经营业和消费者都有约束,相比原来的“行规”更加客观公正,既促进行业有序发展,又能避免赔偿时漫天要价的现象。他又说,虽然该“办法”由商会自行制订,属于非政府行为,但相比国家标准会更灵活执行、更贴近实际,操作中遇到问题时修订也会较容易。
该办法规定:洗衣业经营者需对由于经营者的过失造成被洗衣物损坏,无法正常使用,或虽能正常使用,但严重影响其原来的外观效果的;由于经营者过失造成被洗涤衣物丢失的过失承担赔偿责任。另一方面,非因经营者的过失造成被洗涤衣物损毁或丢失的;因被洗涤衣物自身的质量瑕疵造成的损坏;消费者的原因造成洗涤衣物损毁或丢失的经营者不负赔偿责任。
办法进一步明确了赔偿标准。其中,全新未使用过的被洗涤衣物按消费者购买时的正式收据金额赔偿,消费者不能提供购买被洗涤衣物正式收据的,按被洗涤衣物一个月前的市场价格赔偿;使用未超过三个月的按其实际损失赔偿,使用超过三个月的按年折旧率25%逐年递增的标准执行,但折旧率最高不得超过70%,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此外,经营者洗涤的衣物未达到洗衣洗涤行业衣物洗涤质量标准或消费者与经营者事先约定的要求的,经营者负有返工的责任。
对于有质量价格问题争议而需要有关部门鉴定的,办法规定,鉴定费由提议方垫付,分清责任后由责任方承担。同时,经营者与消费者一旦发生争议,可自行协商解决,也可向行政管理部门申诉,或向消委会、洗衣洗涤商会申请调解,最后也可向司法部门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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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梁正杰、实习生梁淑婷报道:现时,洗衣赔偿问题至今仍没有法规作为依据,经营者消费者与通过私下协商,或向消委会申请调解的解决办法。
昨天,记者走访了广州市内多家不同规模的洗衣店,有的店员说,当遇到赔偿纠纷时,若确定责任应由店方负责,他们通常首先会采取与客人私下协商的办法,要求客人提供购衣的单据,并参照店内规定的衣物折旧率、损坏程度等依据进行赔偿;若无单据则要双方协商后认可的标准解决,有时协商过程要一年半载,甚至有消费者嫌太过麻烦而不了了之。
记者在采访过程中发现,像一些具有一定规模连锁店、店面较宽敞正规的洗涤公司在其《顾客须知》中作了如下规定“如因本店洗涤失误,使衣物造成损坏和丢失,应折价赔偿,年折旧率为25%,逐年递增,年折旧率最高不超过70%。经赔偿后衣物归我店所有,如顾客索要,则减少赔款20%-30%。”但据店员称,纠纷最终的解决办法与赔款数量往往还是跟客人的态度有很大关系。因为衣物的质地、新旧、折旧率实在很难鉴定,这给赔偿问题的协调造成极大困难;若私下协商失败,他们会建议客人向消委会申请调解。
但具有如此详细的赔偿条款的品牌洗衣店毕竟并不多。例如,一些规模较小的店,虽然在店内也设有像洗衣机这样的必需设备,但该店员表示,衣物的损坏程度确实很难用统一的标准来衡量,万一遇到这种情况,若不能与客人私下达成赔款协议的话,他们同样会选择向消委会寻求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