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有关部门:四类娱乐场所消防不过关一律取缔

发布日期:2003-06-26    浏览次数:2

 
  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小型企业无需提供消防法律文书,近日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下发通知,将进一步规范和简化消防审批手续。这是记者从昨日(6、24)举行的有关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的。

  据广东省公安厅、省工商局有关负责人和两单位近日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经营场所消防安全有关事项的通知》中透露:从8月1日起,单独设置在居民住宅楼首层且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的小型经营场所在办开业登记、变更和年检时,无需提供消防法律文书,可直接办理有关手续。已经消防审验合格的经营场所,只要经营场所和使用性质没有改变,无需再重新提交消防法律文书或复印件,即可直接办理变更登记。

  针对当前相当数量的公共娱乐场所、部分公众聚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制鞋、玩具加工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因兴建的时间跨度很长、消防手续不完备的现状,《通知》中明确规定:1998年9月1日前投入使用的以上经营场所以公安消防机构制发“符合整改要求”的《复查意见书》或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出具的有明确意见的法律文书为准,而1998年9月1日后投入使用的场所,以《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为准。

  据广东省公安厅消防局雷盛武局长介绍,此次改革后,公安消防机构将依法对经营场所进行抽样性检查,不专门开展工商年检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因此,经营场所应当自觉遵守《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雷盛武局长指出,对设在建筑物地下二层(含二层)以下的,设在文物古建筑、博物馆、图书馆等建筑物内的,毗邻重要仓库或危险品仓库的,在居民住宅楼内改建的公共娱乐场所,一经发现,公安消防机构应按照公安部的通知要求责令其停业,并将有关法律文书抄送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部门依法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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