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我市72家转制科研机构人员退休待遇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1-09-22    浏览次数:2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科研机构企业化转制政策,按照转制科研机构改革方向不变、转制后企业性质不变、转制后在册人员企业身份不变的原则,在充分考虑转制科研机构人员历史贡献和待遇现状的基础上,现就调整我市72家转制科研机构人员退休待遇提出如下意见:

  一、调整范围此次调整范围为:按照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科委等16个部门关于我市科研院所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0〕25号)要求实施企业化转制的,原市属72家科研机构转制前退休人员,以及转制时在册执行事业单位工资、转制后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人员。

  二、调整内容

      (一)转制前退休人员享受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福利待遇。

  1.夏季防暑降温费执行事业单位标准,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集中供热采暖补贴由退休人员所在单位按相关规定执行。上述调整从2008年1月起执行。所需经费按照转制时科研机构的性质和原有资金渠道解决。即:由市财政直接拨付资金的退库转制科研机构,在原退库经费中解决,不再增加新的预算;由市科委直接拨付资金的转制科研机构,由市科委统筹安排资金解决;原为自收自支的转制科研机构,由转制科研机构自行解决。

  2.抚恤金按事业单位政策执行,所需费用由现单位解决,需补发的予以补发。

  3.医疗保险可保持现有政策不变。对于转制前享受公费医疗的单位,如单位征得全体转制前退休人员同意,也可参照执行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按照相关规定,本人需从企业职工门(急)诊大额医疗费补助保险中退出,市财政根据科研机构转制前单位性质,依据全额事业单位、差额事业单位转制前退休人数,按照年度预算标准核定医疗补助资金并拨付各单位,门诊医疗费缺口部分由单位自行承担。

  4.住房货币分配按事业单位相关政策执行(同样适用于转制前离休人员)。对转制时为市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级机关和全额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资金筹措的通知》(津政发〔2006〕51号)中财政住房补贴原则,由市财政对单位转制前离退休人员所需一次性住房补贴资金给予一定比例财政补贴。单位转制时的全额拨款性质以市财政或市编办档案记载为依据。

  5.转制科研机构落实上述待遇,资金有困难的,由其所隶属的(总)公司、集团或上级单位帮助解决。

  (二)对转制时在册执行事业单位工资、转制后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人员,给予一次性转制前工龄补偿。计算方法为:转制前工龄补偿金=转制时封定的本人事业单位月基本工资×转制前工龄×补偿系数。补偿系数为:转制时正高级技术人员1.8,高级技术人员及处级行政人员1.3,中级技术人员及科级行政人员1.2,中级以下技术人员及科级以下行政人员1.1,工人1.0。补偿金按照历年公布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计息。补偿金和利息记入职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个人缴费部分,单独记账,可以继承。对转制后已按企业办法退休的人员,从2008年3月1日起执行;参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2005年12月31日前退休人员按120个月计发,2006年1月1日后退休人员按国家规定的个人账户计发月数计发。职工尚未退休的,待其按企业办法办理退休手续后,按月随本人养老金一并发放。

  凡转制后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并在机关、事业单位退休的人员,不享受此政策,其已注入的补偿金和利息纳入我市城镇企业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三)调整“五年过渡期”内退休人员补贴基数计算方法。

  对转制科研机构“五年过渡期”内退休人员,按劳社部发〔2000〕2号文件规定调整补贴基数。调整后的补贴基数=转制时本人按事业单位标准计算的退休金-转制时我市企业平均养老金。对于按照新计算办法计算的补贴基数高于原办法的,补齐差额,并从其退休之日起一次性补发,然后按调整后的标准按月发放。对于按照新计算办法计算的补贴基数低于原办法的,原标准不变。补贴比例仍按原比例执行。

  三、组织实施

       (一)工作程序。由市有关部门统一组织落实的政策,按照个人确认、单位公示,转制科研机构统一上报、上级单位审核、市有关部门复核的工作程序办理。市有关部门要按照部门职能分工负责本部门范围内的政策落实和解释工作。为提高工作效率、保证政策的落实进度,市有关部门要集中时间复核相关手续。以科研机构为单位,复核通过的,兑现政策。各单位负责落实的政策,由各单位按本意见要求具体落实。

  (二)把握政策。转制科研机构人员退休待遇调整,政策性强,涉及人员数量多,时间跨度长,人员历史情况复杂,各转制科研机构及其上级主管单位,要认真组织好政策的落实工作。一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各转制科研机构及其上级单位要精心组织好人员申报、公示和实施工作,保证政策的顺利实施。二要认真领会,把握界限。各单位要认真把握本意见明确的相关政策,严格按照规定的调整范围和标准办理,并做好相关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同时,要做好政策的宣传工作,使转制科研机构相关人员了解政策、理解政策,保证政策的平稳实施。三要积极为政策实施创造条件。由转制科研机构和上级单位负责落实的政策,各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保证政策的落实。

  (三)进度要求。转制科研机构应及时向上级单位申报,上级单位于2008年5月30日前审核完毕并报市有关部门,市有关部门集中复核时间为2008年6月1日至6月30日。相关部门另有安排的,按部门安排期限办理。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分享到: 收藏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