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建设部联合发出《关于专项治理涉及建筑企业收费的通知》,要求各地财政、价格、建设主管部门,对涉及建筑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性集资、摊派以及经营服务性收费等进行专项治理。
《通知》指出,各地区凡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以及国务院或者财政部、原国家计委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规定之外,向建筑企业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均属于乱收费,应当予以取消;各地区向建筑企业征收政府性基金,必须具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并按照规定程序报经国务院或者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否则,均属于乱收费,应当予以取消;各地区向建筑企业征收政府性集资,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否则,均属于乱集资,应当予以取消;各地区凡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不执行属于政府定价或者超出政府指导价范围收费的,强制服务、强行收费或搭车收费的,均属于乱收费,应当依法查处;严禁向建筑企业进行各种摊派。
《通知》公布取消了30项涉及建筑企业的不合法、不合理收费项目,主要包括城市增容费、外省施工企业调节金等不合理收费,以及地方越权出台的不合法收费项目和乱摊派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