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今年8月1日起深圳将正式施行《深圳市行政执法主体公告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根据这一《规定》,“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在市政府公告的职责和权限内依法实施执法活动,未经公告或者超越公告的职责和权限范围的执法活动无效。”
《规定》要求,行政执法主体必须在《深圳市人民政府公报》上将其名称、执法职责和权限、主要执法依据、办公地址、咨询和投诉电话等进行公告。今后如果行政执法主体发生分立、合并、名称变更,必须重新提请审查和公告。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委托其他组织执法时,委托期间不再行使该执法权。委托机关应当与受委托组织订立委托行政执法协议书,对受委托组织实施委托范围内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并对该活动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规定》指出,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违反该《规定》实施行政执法活动的行政机关、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投诉。对违反本规定者,由市监察部门依法追究行政过错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