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企业在研究开发活动中使用的仪器和设备是否有优惠政策?
答: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但不提取折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可采取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的政策。企业购置软件,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最短折旧年限为3年。需注意的是,享受了该优惠的研发仪器和设备,不可再同时享受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
(资料来源:《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0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