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卫生局(卫生计生委)、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区县分局、各区县医疗保险办公室:
根据上海市中医药发展办公室、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上海市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的实施意见》(沪卫中医〔2013〕1号)有关要求,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医疗机构特色中药制剂可以在医疗联合体、对口支援的区县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下同)内调剂使用。为规范本市医疗机构中药制剂调剂使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三级医院特色中药制剂,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在该院的医疗联合体、对口支援的区县中医医院范围内调剂使用。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纳入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参照甲类药品支付。
二、三级医院特色中药制剂申请在该院的医疗联合体、对口支援的区县中医医院调剂使用前,三级医院与区县中医医院之间的医疗联合体或对口支援关系,应由双方共同向市卫生计生委提出备案申请,并提供经办医主体和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可,跨行政隶属关系、跨资产所属关系的医疗机构联合体、长期稳定的对口支援或协作协议等证明文件。
三、三级医院与区县中医医院之间的医疗联合体、对口支援关系经市卫生计生委备案后,三级医院特色中药制剂申请在该院医疗联合体、对口支援的区县中医医院范围内使用的,按照医疗机构调剂制剂程序规定,由双方共同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四、三级医院中药制剂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在该院医疗联合体、对口支援的区县中医医院使用后,由区县中医医院向市医保事务管理中心申请医保结算编码,并按本市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医疗机构制剂零售指导价销售。
五、经批准调剂使用的特色中药制剂质量由取得制剂批准文号的三级医院负责。区县中医医院应按有关规定和要求管理、贮存调入的中药制剂。临床医生应根据病情需要,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医疗机构制剂说明书用药,并严密观察。发现有不良反应的,按照《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1号)规定程序进行报告和处理。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上海市中医药发展办公室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
2013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