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2008—2012年)》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四月十日
天津市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2008—2012年)
为加强对我市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的指导,确保我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有计划、有步骤、分层次地得到合理改善,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和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精神,按照建设部《关于印发〈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建住房〔2007〕21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维护群众利益的重要工作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制度为重点、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政策体系。
二、原则、适用范围和期限本规划是今后5年解决我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基本依据。
规划编制坚持立足实际、统筹规划、分步解决的原则。在规划期和规划区范围内,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各项活动、各项政策规定,应与本规划相符合、相协调。
本规划适用范围为全市行政区域,适用期限为2008至2012年。
三、总体目标以城市低收入家庭为对象,进一步健全廉租住房制度,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一)扩大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覆盖面。自2008年起,将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纳入租房补贴范围,累计使6.8万户家庭受益;将实物配租廉租住房保障范围扩大到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的孤、老、病、残家庭,累计使2000户非拆迁家庭受益。
(二)完善经济租赁房制度,降低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申请条件,提高补贴标准,累计使7000户拆迁低收入家庭受益。
(三)提高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能力,增加经济适用住房供应量。自2010年起,将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对象扩大到非拆迁家庭,累计建设620万平方米,使10万户家庭受益。
(四)建设限价商品住房,改善中低收入居民居住条件。规划期内,累计建设限价商品住房750万平方米,使10万户家庭受益。
四、住房保障方式
(一)廉租住房供应。
1.实物配租廉租住房。自2008年下半年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范围由拆迁中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扩大到非拆迁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的孤、老、病、残家庭。新建廉租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
(1)建设总量。目前,尚有3000套廉租住房可供配租。按每年提供1000套廉租住房计算,可满足至2010年拆迁中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配租需求。规划期内,计划建设廉租住房5000套、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其中2000套、10万平方米廉租住房用于规划期内解决非拆迁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孤、老、病、残家庭的住房困难,其余3000套作为政府廉租住房储备或用于其他对象实物配租。
(2)年度安排。按照提前建设、应保尽保的原则,规划期内,每年建设廉租住房1000套、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
(3)区域分布。主要在中心城区(外环线以内)和滨海新区选址建设。
(4)土地供应。规划期内,廉租住房建设用地总量为10公顷。2008至2012年,每年供应2公顷。
2.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房补贴。规划期内,发放租房补贴是我市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主要方式。
城市低收入家庭和住房困难家庭标准,由市国土房管局会同市民政局,按照市统计局公布的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住房水平的一定比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确定,实行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公布。
2008年,向1.7万户家庭发放租房补贴,年需补贴资金0.8亿元;2009年,向2.61万户家庭发放租房补贴,年需补贴资金1.4亿元;2010年,向5.4万户家庭发放租房补贴,年需补贴资金3.1亿元;2011年,向5.9万户家庭发放租房补贴,年需补贴资金3.7亿元;2012年,向6.8万户家庭发放租房补贴,年需补贴资金4.6亿元。
(二)经济租赁房供应。
经济租赁房重点解决拆迁中既不符合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条件、又无能力购买定向销售经济适用住房的低收入家庭的住房过渡性安置,包括实物配租和发放租房补贴两种形式。2008至2010年,计划分别向5000户(含实物配租2118户,下同)、6000户、7000户家庭发放租房补贴2240万元、2912万元、3680万元。
由于经济租赁房保障期限为5年,因此,2010年以后,“新增”
和“退出”家庭户数将基本平衡。2011至2012年,享受经济租赁房保障户数保持在7000户左右,分别安排补贴资金3920万元和4160万元。
(三)经济适用住房供应。
2008至2009年,经济适用住房重点解决拆迁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2010至2012年,将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对象扩大到非拆迁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经济适用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1.建设总量。规划期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总量为27.68万套、建筑面积1790万平方米。
2.年度安排。按照拆建匹配、分步解决、供需合理的原则,规划期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年度安排为:
2008年,建设6.23万套、建筑面积380万平方米;2009年,建设6.88万套、建筑面积430万平方米;2010年,建设5.07万套、建筑面积362.5万平方米;2011年,建设4.7万套、建筑面积305.5万平方米;2012年,建设4.8万套、建筑面积312万平方米。
3.区域分布。在符合城市整体规划的前提下,统筹安排,合理布局。规划期内,市内六区建设3.78万套、建筑面积240万平方米;环城四区外环线以内区域建设5.55万套、建筑面积380万平方米;外环线以外区域建设18.35万套、建筑面积1170万平方米。
4.土地供应。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根据建设总量,科学确定建设用地总量。规划期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总量为716公顷。其中:2008年供应152公顷;2009年供应172公顷;2010年供应145公顷;2011年供应122.2公顷;2012年供应124.8公顷。
(四)限价商品住房供应。
限价商品住房面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销售,采取集中建设和在普通商品住宅中配建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建设。2008至2012年,计划每年建设限价商品住房2万套、150万平方米(套均75平方米),累计建设10万套、750万平方米。
(五)建设租赁型经济适用住房,培育租赁市场。
为向中低收入享受住房保障家庭提供充足的市场租赁房源,培育房屋租赁市场,计划建设租赁型经济适用住房,以市场租金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出租。
计划在2008至2012年5年期间建设5万套、约300万平方米租赁型经济适用住房。租赁型经济适用住房采取集中建设或在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的方式建设,其中计划采取集中建设方式建设2万套、120万平方米;采取配建方式建设3万套、180万平方米。
五、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资金需求和来源
(一)廉租住房建设资金。
2008至2012年,计划每年新建廉租住房5万平方米,共计25万平方米,按照建设成本每平方米4630元测算,5年需建设资金11.6亿元,计划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
(二)发放廉租住房租房补贴资金。
1.2008年住房保障资金情况。
(1)资金需求:2008年需住房保障资金2亿元。其中:廉租住房建设资金0.7亿元,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0.5亿元,低收入家庭租房补贴0.8亿元。
(2)资金来源:2008年财政预算安排0.2亿元,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提取1.8亿元,可满足当年住房保障资金需求。
2.2009年住房保障资金情况。
(1)资金需求:2009年需住房保障资金1.9亿元。其中: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0.5亿元,低收入家庭租房补贴1.4亿元。
(2)资金来源:2009年财政预算安排0.2亿元,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提取1.7亿元,可满足当年住房保障资金需求。
3.2010年住房保障资金情况。
(1)资金需求:2010年需住房保障资金3.6亿元。其中: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0.5亿元,低收入家庭租房补贴3.1亿元。
(2)资金来源:2010年财政预算安排0.2亿元,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提取1.8亿元,其余1.6亿元计划从当年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提取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解决。
4.2011年住房保障资金情况。
(1)资金需求:2011年需住房保障资金4.2亿元。其中: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0.5亿元,低收入家庭租房补贴3.7亿元。
(2)资金来源:2011年财政预算安排0.2亿元,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提取1.8亿元,其余2.2亿元计划从当年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提取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解决。
5.2012年住房保障资金情况。
(1)资金需求:2012年需住房保障资金5.1亿元。其中: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0.5亿元,低收入家庭租房补贴4.6亿元。
(2)资金来源:2012年财政预算安排0.2亿元,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提取1.8亿元,其余3.1亿元计划从当年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提取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解决。
六、相关政策及措施本规划是规划期内我市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基本依据,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本规划得到实施。
(一)积极落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经济政策和建房用地。各区县和有关单位要严格落实已经出台的各项保障住房建设税费优惠政策;市、区有关部门要积极落实保障资金渠道;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根据住房建设规划,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予以优先安排。要确保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落实到位,并合理确定区位布局。
(二)确保住房质量和使用功能。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坚持经济、适用的原则,在建设合同中明确有关住房质量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要求,坚持高规划设计水平,在较小的户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广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加强施工管理,确保施工质量。
(三)规范保障性住房供应管理。各有关部门要健全和落实廉租住房保障、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和公示制度,严格做好申请人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的调查审核;要强化廉租住房制度的年度复核,健全退出机制;要严肃纪律,加强监督检查,坚决查处弄虚作假等违纪违规行为和有关责任人员,确保各项政策公开、公平、公正实施。
(四)落实工作责任。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落实相应的管理工作机构和具体实施机构,切实抓好各项工作落实。要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相关工作情况纳入政绩考核之中。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在每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年度计划的完成情况。
(五)继续抓好房地产市场各项调控政策措施的落实。要加大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供应,切实保证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的年度供应量不低于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全面启动新家园居住区建设,“十一五”期末累计竣工2000万建筑平方米,确保2011年前10个新家园居住区开工建设。要加强房地产市场信息披露,严格落实税收、信贷政策,加强市场监管,坚决整治违法违规行为。要加强房地产价格的监管,引导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