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简化工商登记消防手续 力促民企发展

发布日期:2003-07-14    浏览次数:2


  广东省公安厅与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出台的《关于进一步规范经营场所消防安全有关事项的通知》,宣布从今年8月1日开始,简化工商登记消防手续,单独设置在居民住宅楼首层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的小餐馆、小商场、小美容美发店等大批经营场所,可直接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变更登记和年检,无需提供任何消防法律文书,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日前,记者就此事专门采访了省公安消防总队负责人。

  记者:今年以来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出台了哪些为经济建设服务,为民营企业服务,便民利民,简化手续的具体措施?

  负责人:全省民营经济工作会议结束后,省公安消防总队认真贯彻落实会议精神,结合全国公安消防机关正在开展的“贯彻十六大,全面奔小康,消防怎么办”大讨论,成立了专门机构,开展各项消防行政审批事项改革。并以群众反映较强烈的经营场所申请工商登记注册、变更登记、年检前的消防手续为突破口,深入开展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并与省工商部门达成共识,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经营场所消防安全有关事项的通知》,规范、简化了经营场所办理开业注册登记、变更登记、年检的消防手续。

  记者:这一《通知》出台的背景是什么?它对推动广东经济特别是民营经济发展有何作用?

  负责人:近些年来,国内一些地方公众聚集场所相继发生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给人民生命和财产造成很大损失。为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申请登记注册经营公众聚集的娱乐场所时,应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批准文件。然而,各地在执行中做法不统一,不规范。一方面,有的地方仅对娱乐场所进行前置审批,有的把前置审批的范围扩大到整个服务性行业甚至生产性企业等等。另一方面,广东现有的消防监督警力不足与经济快速发展需求的矛盾突出,如对全部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都进行开业前和年检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既无可能也无必要。《通知》在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按照“适应社会、服务大众、加强管理、确保安全”的原则,明确了消防监督管理的重点,减少了审批环节,优化了政务环境,必将推动经营场所健康、快速、有序地发展。

  记者:《通知》对企业在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年检时消防手续的要求,与过去比较有什么不同,简化了哪些手续?

  负责人:过去各地在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变更登记和年检时,对哪些经营场所、在何种条件下需要提交消防法律文书把握不一,办理有关手续较为繁琐,现在则作了更具体的简化。首先,明确了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提交消防法律文书的经营场所范围。规定仅对公众聚集场所,易燃易爆生产、储存、经营场所,服装、制鞋、玩具加工等劳动密集型企业和大型市场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特定经营场所需提交消防法律文书。其次,简化了这些特定场所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消防安全手续。《通知》明确规定,已经消防审验合格的经营场所,只要经营场地和使用性质没有改变,可直接办理变更登记,在变更后将变更事项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另外,在年检时只需要提交开业前的消防法律文书即可直接办理工商年检。

  记者:为什么单独设置在居民住宅首层且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的餐馆、商场、美容美发店等公众聚集场所无需提交消防法律文书?如果经营场所设置在其他楼层,是否仍需要提交消防法律文书?

  负责人:这些经营场所面积不大,人数不多,由于设在建筑物的首层,一旦发生火灾,人员也易于疏散,危险性相对小一些。为了方便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办理工商手续,综合考虑国家消防技术规范的有关要求,对上述场所办理工商有关手续时不再要求提交消防法律文书。如果经营场所设置在居民住宅其他楼层,由于发生火灾人员不易疏散,建筑防火和疏散设施要求较高,因此,在开业前要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记者:为什么《通知》规定有一些经营场所在工商登记时需要提交消防手续?这些经营场所如何申办消防检查或验收,到哪里申办?在申办过程中消防机构有何服务措施方便企业?

  负责人:从近年来火灾形势看,公众聚集场所,易燃易爆生产、储存、经营场所,服装、制鞋、玩具加工等劳动密集型企业火灾危险性较大,容易发生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这些经营场所工商登记时还应提交有关消防手续。

  近年来,公安消防机构大力开展警务规范化建设,为群众和社会单位提供优质服务。所有消防业务都在消防业务受理室办理,坚持消防业务受理、消防业务办结都在“一个窗口进出”制度。申报开业登记消防手续的企业可在当地公安消防支队、大队(消防科、股)消防业务受理室办理。公安消防机构在受理《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后3日内应当前往检查,检查后2日内发出消防法律文书;公安消防机构在接到建设单位材料齐全的消防验收申请时,应当在10日之内按照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验收,并在消防验收后7日之内签发《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目前,各级公安消防机构业务受理窗口已将各种消防业务的办事内容、程序、时限、收费标准、执法依据、消防警务纪律在墙上公布,并有表格填写式样供参考。办理消防业务时资料不齐全的,窗口办理人员会打印“申办消防业务欠缺资料提示卡”;资料齐全的,发出受理回执,提示办结时限和各种查询渠道。今年4月,广州市消防局还推出消防业务办理免费手机短信服务,每天下午将当天办结消防业务的信息通过免费短信发送到办事单位业务经办人的手机上,告知群众及时到消防业务受理窗口领取消防法律文书。

  记者:这些改革简化了经营场所工商年检消防手续,是否意味着这些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放松了一些?

  负责人:这种认识不正确。《消防法》规定:任何单位都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去年公安部颁布实施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也明确了单位是自身消防安全责任主体,作为经营场所,必须履行消防法律法规所赋予的职责,严格消防安全管理,对自身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

  记者:《通知》要求特定经营场所在办理工商有关手续时,依据不同情况分别提交《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复查意见书》,两种消防法律文书各适用于何种情况?

  负责人:《通知》中所指的特定经营场所兴建的时间跨度很长,不少甚至是解放前建的,对这些场所如果都要求出具1998年《消防法》实施后使用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是不现实的。《通知》以客观、务实的态度,按照“实事求是,尊重历史,确保安全,方便群众”的原则,以1998年9月1日划线,明确要求1998年9月1日前投入使用的场所以公安消防机构制发的《复查意见书》或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出具的有明确意见的法律文书为准,而1998年9月1日后投入使用的场所,以《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为准。

  记者:那么哪些必须提交《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或《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呢?

  负责人:《消防法》规定,歌舞厅、宾馆、影剧院、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者开业前应当首先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消防验收合格后申请消防安全检查,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或者开业。也就是说公安消防机构出具了《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有关场所才能使用或开业。

  另一方面,《消防法》也明确规定: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因此,申办易燃易爆生产、储存、经营场所和服装、制鞋、玩具加工等劳动密集型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储存企业,应提交公安消防机构制发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记者:据了解,近年来广东省公安消防机构先后出台了一些方便企业和群众的改革措施,但是许多企业还不太清楚,请您介绍一下。

  负责人:近年来,我省公安消防机构出台了一系列便民、利民措施。主要有:

  一是取消《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审核意见书》、《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等办证审核和办证收费,变证照审批管理为监督检查;

  二是取消生产、销售、维修消防产品的前置审批和各种形式的登记备案。取消《广东省消防产品登记证》、《进粤消防产品备案证》、《广东省灭火器维修许可证》;

  三是将自动消防系统工程设计、施工安装资格证管理职能移交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企业单位可通过省政府建设厅网上查询相关资质情况,自主选择消防工程设计和施工单位;

  四是取消每平方米3元的消防设施配套费;

  五是把全省所有的消防工程设计、施工公司和消防产品生产厂家以及进粤的消防产品生产单位等,均先后通过“广东消防信息网”或下发书面通知等渠道向社会公布。

  同时,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从服务企业、方便群众出发,正在酝酿新一轮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将逐步简化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规范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并建立倒查制度,通过一系列新的改革和措施出台,进一步提高消防执法和服务水平,为我省民营企业和经营场所健康有序的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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