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1-09-22    浏览次数:2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和全市依法行政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优化投资环境,现就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意义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是依法行政、建立法治政府的重要任务。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已成为改革我市投资环境的重要因素。

  行政处罚是行政执法的重要手段,能否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直接影响到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效实施,关系到党和政府的形象。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既是行政机关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需要,也是构建行政机关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需要。因此,必须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进行规范,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从制度和机制上预防权力滥用,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工作水平,促进行政执法行为合法、公正、规范、高效运行,为我市经济和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要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自由裁量种类、幅度内划分不同阶次,不得超过法定种类、幅度。

  (二)过罚相当原则。划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要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防止处罚畸轻畸重、重责轻罚、轻责重罚。

  (三)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同类违法行为,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同,做到公平、公正,一视同仁。

  行政处罚的依据、程序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结果应当公示。

  (四)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除危害公共安全、生产安全、人身健康及生命财产安全等违法行为外,要结合推进“三步式”

  执法,对情节轻微及社会危害较小的违法行为,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

  三、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方法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行政处罚种类的,应当确定适用行政处罚种类的标准。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以及法定从轻、减轻、从重等情形,划分不同的阶次。

  (三)划分行政处罚中罚款的自由裁量阶次有一定难度的,可采取相对科学、合理的计算方法和计算公式,但不得超过法定罚款限度。

  四、工作分工市级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涉及本部门、本系统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条款的细化工作。在细化过程中,应广泛征求区县相应执法部门的意见。细化后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和阶次,在全市行政区域同一系统内统一适用;国家部委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各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执法部门不再重新细化。

  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各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市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和阶次,组织贯彻实施工作,并做好监督检查。

  五、几点要求

       (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是推进依法行政的一项系统的基础工程。各级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抽调精通法律专业、执法实践经验丰富的人员,集中时间细化行政处罚适用种类标准和行政处罚幅度阶次。细化结果经本部门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后向社会公开,同时向市人民政府备案。

  此项工作要在2008年12月底前全部完成。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纳入2008年依法行政考核内容。

  (二)市级各行政主管部门在梳理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条款时要做到全面、细致、不遗漏。划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阶次,应广泛征求一线行政执法人员的意见,根据执法实际,尽量列举与行政处罚阶次相对应的情形,确保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具有可操作性。

  (三)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对于新颁布或修改、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中涉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条款,要及时梳理、划分、公布,并依法允许公众查阅、复制,方便群众监督。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作出处罚裁量说明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作出说明,保证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知情权。

  (四)要建立和完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监督制约长效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监督;坚持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制度;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坚持内部考核与外部评议相结合,评议考核结果作为确认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完善行政执法投诉制度;加大对滥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责任追究力度。

  中央驻津执法机关及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等市级特殊经济功能区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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