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措施加快建立就业工作新机制的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措施加快建立就业工作新机制的实施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按照实施扩大就业发展战略的总体要求,围绕我市三个层面协调联动发展,完善积极就业政策,建立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带动就业增长的制度;围绕高端化、高质化、高新化产业发展,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把劳动力成本优势转化为素质和技能优势;围绕保障和改善民计民生,加强调查研究,统筹解决促进就业中的共性问题和个性问题,不断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和水平。
为此,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完善岗位开发机制,扩大就业规模继续实施积极就业和以创业带动就业政策,实现就业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步增长和良性互动。把社会就业比较充分地列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把促进就业纳入改善民生考评体系,不断扩大全社会从业人员总量。全面落实就业再就业政策,统筹城镇失业人员、就业困难群体、新生劳动力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再就业。
围绕滨海新区龙头带动、中心城区全面提升、各区县加快发展三个层面的协调联动,扩大就业总量。紧紧盯住新项目,开发就业岗位。围绕重大工业项目,提前介入,跟踪服务,搞好人力资源配置服务,满足企业用工需求,落实就业岗位。紧紧盯住服务业发展,扩大就业容量。围绕海河综合开发带动的金融证券、商贸会展、服务外包、创意经济、现代物流等服务业的发展,以及社区经济、养老服务等需要,工作前移,主动服务,挖掘岗位,扩大就业容量。紧紧盯住小城镇建设、乡镇经济壮大、劳动密集型企业和民营企业发展,增加就业。加强城乡统筹,实行部门联动,延伸拓展政策,做好综合服务,扩大就业岗位。
二、完善政策保障机制,形成促进就业政策体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规定,在三个层次上进一步完善就业政策体系。
一是在普惠性政策方面,将免费求职登记、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公共就业服务政策由失业人员、进城务工人员扩展到城乡全体求职者。
二是在扶持性政策方面,将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由服务型企业扩大到吸纳符合政策规定失业人员的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将自谋职业鼓励政策由正在享受失业保险的人员扩大到所有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三是在援助性政策方面,将工资性补贴政策由公益性岗位扩大到吸纳就业困难群体的各类用人单位。
三、建立统筹城乡就业机制,实现公平就业发展城乡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按照统一标识、统一功能、统一标准、统一流程的要求,搞好覆盖我市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面向城乡所有劳动者免费提供从求职登记、职业指导到就业援助的公共就业服务。针对不同求职者和用人单位,举办免费招聘专场,促进供需双方有效对接。
建立规范的就业失业管理制度。将外来劳动力、农村富余劳动力纳入就业失业管理范围。外地与本市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在城镇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后失业的,进行失业登记。符合政策规定的,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延伸就业扶持政策,促进我市失地农民转移就业。支持农副产品深加工,扩大生产经营规模,促进就近转移就业。支持制造加工、物流商贸等大中型乡镇企业发展,增加吸纳就业容量,促进跳产转移就业。对我市失地农民比照下岗失业人员给予相关政策扶持。
四、强化培训促就业机制,实现劳动者素质就业实施新技师培养工程。建立完善鼓励新技师培训制度体系。
改革高技能人才评价和认定办法,满足用人单位对高技能人才的需求。
实施“蓝领双证”工程。采取高自考与技能培训课程相互承认的办法,使技术工人在取得学历证书的同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实施范围由工业扩大到现代服务业、由国有企业扩大到各类企业。
实施农民工技能培训工程。充分利用社会培训资源,针对农民工特点,调整培训考核标准,推行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提高农民工转移就业能力。
实施再就业培训工程。对失业人员经过免费培训、就业指导等服务仍未就业的,增加一次免费培训和就业指导。
实施毕业生“双证”工程。将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重制度由职业院校扩大到普通高校,使高校毕业生在获得相应理论知识的同时,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
完善培训补贴政策。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建立岗位技能需求定期调查发布制度。依据市场需求、培训成本和职业资格等级,合理确定、定期调整培训补贴项目和补贴标准。鼓励高校学生毕业学年参加中级以上职业技能培训,给予一定比例的培训鉴定费补贴。围绕重点项目建设和急需人才,实施招标培训,给予培训鉴定费补贴。鼓励开展职业技能竞赛、技能人才表彰等活动,并给予一定经费支持。建立培训机构考核评估制度,对拉动就业明显、培训效果好的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加强新职业标准研发和推广。围绕产业升级需要,依托国家职业资格培训鉴定实验基地和社会科研力量,结合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应用,大力进行新职业标准的研发和推广,形成适应我市经济发展需要、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职业标准。
提高青年就业见习基地实训能力,搭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平台,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五、建立公众创业服务机制,以创业带动就业强化创业培训。按照合理布局的原则,建立区域性的创业培训机构。免费创业培训由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扩展到所有城乡劳动者。对成功创业的,可享受一次IYB(改善你的企业)或EYB(扩大你的企业)免费培训,促进创业者扩大企业规模,实现以创业带动就业。
建立创业项目奖制度。面向全社会开展创业项目征集活动,建立能够满足各类群体创业需求、投资小见效快的创业项目库,供创业人员选择,对创业成功率高、拉动就业明显的项目给予2至10万元奖励。
完善小额贷款政策。对还款及时、信誉度高、经营好的创业者,提高贷款额度,延长还款期限,给予年度10万元的循环贷款支持;贷款对象扩展到自主创业的失地农民;规范信用担保,使创业人员及时得到创业资金帮助。
建立创业孵化基地。鼓励各区县建立公众创业园,组织创业者模拟企业运作,积累创业经验。对在创业园中进行创业活动的,给予税费减免、融资服务、法律援助等扶持。
实施创业补贴政策。对创业成功人员,根据其带动就业的成效,给予一定的资金补贴。
搞好创业服务。组建由专家和创业成功人员组成的创业服务志愿团,为创业人员提供工商管理、财税管理、市场营销、质量标准等政策和专业技术咨询服务。
六、强化就业援助机制,做好就业困难群体帮扶工作面向城乡困难群体开展就业援助,将援助范围由城镇下岗失业人员扩大到被征地农民和农村转移就业困难的家庭。
实施技能援助,免费培训由1次增加到3次,增强其就业能力。
实施岗位援助,将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的人员范围由城镇零就业家庭扩大到被征地农民中的零就业家庭、单亲家庭及特殊就业困难人员。
实施接续社会保险援助,对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在给予养老、失业、医疗三项保险补贴基础上,增加工伤保险补贴。
实施项目援助,对农村困难家庭中需要转移就业的人员,通过给予养殖、设施农业、手工编织制作等项目扶持和必要的设施工具支持,实现就地转移就业。
实施即时救助,对生活特殊困难人员,与工、青、妇等群众组织和社会团体联手开展就业援助和生活救助。
通过综合运用就业援助政策,实现城镇零就业家庭、单亲母亲家庭和失地农民零就业家庭动态为零,其他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困难人员基本实现就业。
七、完善困难企业退出机制,妥善分流安置职工鼓励打捆退出。集团总公司和区县所属困难企业凡在2008年底前实施打捆退出的,预拨补贴资金,补贴资金可在打捆企业范围内调剂使用。对已审批的打捆退出企业,在退出方案实施过程中,可以按个人账户部分缴纳养老保险费。同时,按转移和解除劳动关系人员中“4050”以下职工人数,在人均6000元经济补偿金补贴基础上,每人增加3000元的补贴。
鼓励区县困难企业加快退出进度。采取一区一策,对实施打捆退出、财政确有困难的,在原补贴标准基础上,提高市再就业资金补贴比例。
鼓励用人单位接收退出企业“4050”以下职工。对用人单位接收退出企业“4050”以下职工,且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在给予用人单位5000元再就业补贴资金的基础上,增加2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探索托管中心向社会化管理过渡,开展区县困难企业退出人员直接移交社会管理试点工作。
八、强化失业保险促就业机制,减少失业稳定就业加大失业保险基金安排力度,增加促进就业、预防失业支出项目,统筹使用就业专项资金和失业保险基金。
引导企业与职工建立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对用人单位与大龄劳动者依法签订长期稳定劳动合同的,给予一定期限和比例的社会保险补贴。
鼓励企业减少裁员、稳定就业,对企业在生产经营不景气期间采取调整工时、工资等措施不裁减人员的,给予一定期限的稳定岗位补贴;对改制和主铺分离企业通过转岗培训安置富余职工的,给予转岗培训补贴。
加强失业调控,帮助破产企业职工规避失业风险,对破产企业职工在企业宣告破产到破产终结期间积极寻找工作的,给予求职补贴。
鼓励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对失业人员实现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培训费补贴。鼓励带动就业,对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人员吸纳失业人员就业的,按吸纳人数给予一定期限的社会保险补贴。
鼓励参保单位提升职工技能,稳定就业岗位。支持参保单位开展内部职工培训,对培训成效好、就业稳定的,提高补贴标准。
鼓励公共培训鉴定实训基地发展,完善服务功能,提升服务水平,给予设施设备费支持。
九、建立公共服务促就业机制,提升服务水平积极推进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搭建市、区县、街道乡镇、社区四级服务平台,为求职者提供免费服务。市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制定服务计划、开展人力资源市场调查分析、组织大型和重点服务活动;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落实就业扶持政策、面向所有劳动者和各类用人单位开展专项就业服务工作;街道乡镇、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开辟基层服务窗口,负责实施劳动力资源调查统计、跟踪服务和以就业援助为重点的公共就业服务。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所需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加强就业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健全各类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信息、就失业登记信息数据库,适应统筹城乡就业工作的需要,将信息系统向社区和乡镇延伸。搭建公众就业信息服务平台,建立自助式网上个人信息查询系统。求职登记、岗位需求、单位招聘信息全部进行实时联网,实现信息共享。
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的监管,规范就业市场秩序,维护公平就业。
十、完善促进就业的协调机制,强化政府责任完善促进就业目标责任考评体系,将城镇新增就业、控制失业率、失业人员就业、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及减少有劳动能力长期失业人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等6项指标列入各区县政府考核内容,实行月度统计、季度检查、半年通报、年终考核的工作制度。设立政府促进就业工作奖,对考核优秀的单位给予奖励。
进一步完善就业工作委局际联席会议制度,对全市就业工作进行协调、指导、监督、检查,形成合力,推动就业工作的开展。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天 津 市 财 政 局
二〇〇八年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