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转市环保局拟定的天津市迎奥运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9-22    浏览次数:2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环保局拟定的《天津市迎奥运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工作实施方案》, 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四月十八日

天津市迎奥运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根据《第29届奥运会北京空气质量保障措施》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确保在奥运会和残奥会期间(2008年7月25日至9月20日)空气质量良好。

  二、主要任务

  我市大气污染控制的重点区域为:中心城区、滨海新区和毗邻北京的武清区、宝坻区、蓟县、北辰区(以下简称迎奥运重点控制区域)及其他区县建成区。重点时段为:2007年12月至2008年7月25日和2008年7月26日至9月20日。重点任务是:通过采取综合治理措施和临时减排措施,重点控制电力、冶金、石化等行业污染物排放,着力解决煤烟型污染、扬尘污染、机动车污染及工业污染问题。

  三、奥运会前(2007年12月至2008年7月24日)主要控制工作

  (一)防治扬尘污染。

  1.对城市主要道路必须实施每日清扫并按相关规定每日进行水洗作业,确保所辖区域内的道路及施工现场出入口周边区域干净整洁、无浮土、无扬尘污染;严格执行环卫应急保障制度,确保运输中洒漏的垃圾、灰浆、渣土等得到及时清扫。此项工作由市市容委牵头组织并监督实施,各区县人民政府具体落实。

  2.全市存放煤炭、灰渣、砂石、灰土、矿粉等散体物料的堆场,在储存、堆放、运输等过程中必须采取密闭、封闭、苫盖、挡风墙等有效防治扬尘措施,在装卸过程中必须采取密闭、喷淋等有效防治扬尘措施。对不按规定落实防尘措施的,环保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此项工作由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并监督检查。

  3.严格贯彻执行《天津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2006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00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房管局拟定的天津市治理拆除房屋扬尘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6〕66号),防治施工扬尘污染。对违反上述规定的施工单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此项工作由市建委、市国土房管局负责。

  4.严禁未配装密闭运输装置或密闭运输装置破损的运输散体物料的车辆上路行驶。对未按规定配装密闭运输装置或者密闭运输装置破损,仍从事散体物料运输的车辆在我市禁行区域内行驶的,公安交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未按要求保持密闭运输装置完好,造成沿途飞扬、洒漏、带泥污染道路的,由市容部门依法处罚,并及时组织清扫污染现场。此项工作由市市容委牵头,市建委、市交委、市环保局、市公安交管局、市质监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配合。

  落实相关工作转办单制度,市和区县有关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施工扬尘、拆迁扬尘问题,及时移送市建委、市国土房管局依法处理;发现道路扬尘及道路撒漏问题,及时移送市市容委依法处理。

  (二)严格控制机动车尾气污染。

  1.严格执行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新购置的公交车、长途客运车、出租车必须达到“国Ⅲ”标准;其他车辆以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规定为准,否则,公安交管部门不予上牌照。

  2.加快高排放老旧在用车辆的更新淘汰。完成更新公交运营车辆3000辆、改造1000辆;更新出租车7000部,确保符合“国Ⅲ”标准的出租车辆达到1万部以上。此项工作由市建委负责组织落实。

  3.建立对冒黑烟机动车的监管责任制,重点解决公交车冒黑烟问题。市公安交管部门依照《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对上路行驶经环保部门检测不合格的车辆,坚决采取责令限期修复的措施,对治理后仍不达标的,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和发展计划委、公安部、环保总局发布的《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202号)予以强制报废;市道路交通委员会和市客运交通管理办公室除严把运营车辆准入关和加速淘汰、改造尾气不达标的运营车辆外,还要建立严格的在用车辆尾气排放监管制度,对冒黑烟的运营车辆禁止上路行驶,把群众举报的冒黑烟情况作为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公交集团要落实机动车污染防治管理责任制和车辆维护、保养和治理资金,明确保养、维修、运营岗位人员的具体责任,并根据群众举报的冒黑烟情况,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各级环保部门进一步加大对污染严重的公交车尾气排放状况的执法抽测力度,对抽查不达标车辆按照《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 500元罚款,同时转相关管理部门处理;石油销售单位要在全市供应符合国家《车用柴油》(GB/T19147-2003)标准的车用柴油和符合国家《车用汽油》(GB17930-2006)标准的车用汽油。市商务委和质监、工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油品供应及质量的监督。

  4.积极推进油气回收治理,控制挥发性有机物污染。认真实施《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0-2007)、《汽油运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1-2007)和《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07),2008年6月30日前迎奥运重点控制区域内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要按照标准要求完成油气回收治理工程和密闭管理工作,逾期未完成的,环保部门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各治理单位在完成油气回收治理任务的同时,要注意安全生产和保障市场供应。加油站、储油库的治理由市商务委牵头,油罐车的治理由市交委牵头,规划、安全监管、质监、环保、公安消防等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根据各自职责加快审批、验收工作进度,为治理单位提供优质服务。

  (三)进一步强化工业污染控制。

  积极调整产业结构和工业布局,重点在电力、冶金、石化等行业控制污染物排放,加快污染企业调整搬迁。组织做好天津市轧钢一厂、天津农药股份有限公司等污染企业搬、迁、改、调工作;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和产品,完成关停水泥立窑任务。此项工作由市经委负责组织落实。

  (四)控制煤烟型污染。

  1.加快二氧化硫污染减排重点治理项目的实施,确保完成2008年二氧化硫总量削减1%的年度目标。对列入《天津市“十一五”二氧化硫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的2008年重点治理项目,必须在2008年7月前完成并投入使用。此项工作由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2.实施电厂烟气脱硫项目。按照《第29届奥运会北京空气质量保障措施》的要求,2008年7月1日前完成天津冠达实业总公司1号、2号、3号机组3×40吨/时,国网军粮城发电公司7号、8号机组2×670吨/时,国华盘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1号、2号机组2×1650吨/时烟气脱硫项目;同时大唐盘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3号、4号机组在2008年6月底前完成低氮燃烧技术改造,逾期未完成的将采取压低负荷或暂时关停等临时性减排措施。此项工作由市经委负责组织推动,相关区县人民政府督促执行,各电厂负责具体实施。

  3.严格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151-2003)Ⅱ时段限值标准的要求,对在用燃煤设备实施高效脱硫除尘双重治理,燃用低硫优质煤。到2008年7月15日前力争完成迎奥运重点控制区域2000蒸吨10吨/时以上燃煤锅炉高效脱硫除尘技术改造,确保稳定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Ⅱ时段限值标准的要求。同时,重点治理项目必须按照国家要求安装烟气排放在线连续监测装置,所有燃煤设备烟气处理设施必须采用密闭下灰方式,湿式脱硫设施必须采用脱硫剂自动加液、自动调节系统,确保脱硫设施稳定运行。对未达标的,由市或区县人民政府下达限期治理通知书。

  2008年7月前,完成全市建成区、滨海新区、海河开发沿线范围内10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改燃或拆除并网工作,逾期未完成的一律停止运行。此项工作由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供热办负责组织落实。

  4.严格新、扩、改建项目管理。滨海新区建成区、外环线以内区域所有新、扩、改建燃烧设备,其他建成区内新、扩、改建 10吨/小时以下(含 10吨/小时)锅炉及其他燃烧设备必须使用清洁能源。新、扩、改建燃煤项目污染物排放必须满足区域总量控制要求,确保稳定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Ⅱ时段限值标准的要求。迎奥运重点控制区域暂停审批使用高污染燃料的新、扩建项目。此项工作由建设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及市和区县环保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落实。

  四、奥运会及残奥会期间(2008年7月25日至9月20日)主要控制工作

  (一)扬尘污染控制。

  1.重点控制区域范围内的施工工地全面停止土方施工,奥运场馆周边1.5公里范围内施工工地全面停工。此项工作由市建委负责。

  2.全市存放煤炭、灰渣、砂石、灰土、矿粉等散体物料的堆场全面停止使用。此项工作由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及监督检查。

  (二)机动车污染控制。

  1.严格控制机动车污染。采取机动车分时段和单、双号行驶等措施,在奥运场馆周边1公里范围内实行交通管制;进京车辆必须符合国Ⅱ标准,尾气排放经由环保部门委托的检测机构检测达标的,由检测部门提供证明。同时协助北京做好车辆疏导工作。此项工作由市公安交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2.到2008年6月底,奥运重点区域内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仍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一律停止营业和使用。市商务委、市交委应从行业管理入手在奥运会及残奥会期间落实关停。

  (三)工业污染控制。

  按照《第29届奥运会北京空气质量保障措施》要求,需暂停生产的5家企业:天津市轧钢一厂、天津农药股份有限公司由市经委负责落实;唐山市三水岗岩水泥有限公司、唐山市汉沽钢铁有限公司、廊坊冶炼厂三家坐落于我市的河北省企业,由市环保局协调河北省环保局落实。

  需限产限排的3家企业:天津市水泥厂、天津振兴水泥有限公司、天津市硫酸厂由市经委负责落实。

  加大对敏感污染源的监控,防止出现异味、冒黑烟等问题,此项工作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负责。

  (四)控制煤烟型污染。

  1.实行临时减排措施,降低污染物排放。对“十一五”期间天津市重点关停的5万千瓦以下小火电机组,即国电天津第一热电厂8、9、10、11号机组、陈塘庄热电厂1、2、3号机组、军粮城发电有限公司3、4号机组、津源热电有限公司1、2号机组,及时采取压低负荷或停运措施。此项工作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组织市经委、市环保局、市电网公司制定方案,并组织落实。

  2.迎奥运重点控制区域内10吨/时以上在用燃煤设施,根据我市奥运会期间环境空气质量预报状况,及时采取压低负荷或停运措施。10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改燃或拆除并网工作逾期未完成的一律停止运行。此项工作由各区县人民政府组织落实。

  3.强化电力企业监管。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环保局、市物价局及电力部门建立环境管理协调机制,对重点烟气脱硫治理项目进行日常性监督检查,对已安装脱硫设施单位的运行情况严格监督管理,确保脱硫设施正常运行;对不正常运行脱硫设施的单位,经市或区县环保部门依法处罚后由市物价部门及时取消其享受脱硫电价优惠政策的资格。

  五、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的保障及监督措施

  (一)落实目标责任制。落实区县人民政府改善辖区环境空气质量及“十一五”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目标责任制,把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情况以及年度二氧化硫削减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区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政绩考核内容。

  (二)落实有关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扬尘污染控制执法责任制。市建委、市市容委、市国土房管局、市环保局分别负责施工扬尘、散体物料运输洒漏、拆迁工程、“三堆”扬尘污染控制的执法监督工作;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成立扬尘污染统一执法领导小组,形成由区县人民政府领导亲自抓、有关部门分工负责、部门联动的扬尘污染控制统一执法工作机制,控制人为因素产生的扬尘污染。

  (三)加大对奥运会期间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工作的政策倾斜。在环保专项资金中优先安排电厂脱硫、工业锅炉高效脱硫、油气回收治理以及燃煤锅炉改燃并网项目。此项工作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建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等相关部门负责。

  (四)继续强化行政监察力度。市监察局对各区县人民政府及各委局落实奥运会期间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各项工作实施监察,对未完成奥运会期间环境空气质量保障目标任务的,根据监察部、原环保总局发布的《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环保总局令第10号)追究其责任。

  附件: 天津市奥运会和残奥会期间污染减排企业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件

  天津市奥运会和残奥会期间污染减排企业

  序号 暂时停产/限产限排企业 所属地区 责任单位 措  施

  1    天津市轧钢一厂   天津市区 市经委  暂停生产

  2  天津农药股份有限公司  北辰区  市经委  暂停生产

  3 唐山市三水岗岩水泥有限公司 宁河县 市环保局 暂停生产

  4  唐山市汉沽钢铁有限公司 宁河县  市环保局 暂停生产

  5     廊坊冶炼厂    蓟县   市环保局 暂停生产

  6    天津市水泥厂    北辰区  市经委  限产限排

  7  天津振兴水泥有限公司  北辰区  市经委  限产限排

  8 天津市硫酸厂   东丽区  市经委  限产限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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