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发改社会〔2013〕284号
福州市、漳州市、三明市、南平市、宁德市发展改革委、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市县社会福利中心、乡镇敬老院和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建设管理的意见》(闽政办〔2011〕16号)精神,经研究,现将2013年县级社会福利中心项目建设任务(第一批)下达给你们,本批新建8个县级社会福利中心(具体建设任务见附件),总投资15566万元,安排省级补助资金3200万元,其中省级预算内投资1000万元(资金已在闽发改投资〔2013〕229号文件下达),福利彩票公益金2200万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市、县(区)民政部门要严格按照项目批复要求和有关规定,切实抓好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抓紧落实建设条件,尽快开工建设,同时要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要求,确保项目质量和进度。
二、各市、县(区)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项目实施指导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项目建设进展和质量,尽快发挥投资效益;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调度,确保建设资金及时到位,并加强资金使用管理,专款专用。
三、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等文件精神,鼓励具备条件的福利中心采取“公建民营”的形式吸引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提供,按照“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各类专业化机构负责运营。
四、各市、县(区)发展改革部门、民政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信息填报工作,认真做好项目信息收集、汇总和反馈工作,每季度头月10日前按要求分别向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报送截至上季度项目建设进展情况、资金到位情况(发展改革系统通过金宏网“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填报),以便加强对项目跟踪管理。
附件:福建省2013年县级福利中心建设投资计划表.xls
福建省发展改革委 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财政厅
2013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