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金融服务十条措施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4-18    浏览次数:2

闽政〔2013〕8 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各金融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中央、省委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意见的精神及《政府工作报告》的要求,进一步改善农村金融服务,加大农村金融改革创新力度,缓解农村融资难、担保难问题,不断提升“三农”金融服务和保障水平,现提出以下措施:

  一、加大“三农”信贷投入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持续加大对“三农”的信贷投放力度,进一步扩大农户小额信贷和联保贷款业务覆盖面,确保涉农贷款增速不低于当年贷款平均增速。(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督导落实)

  对实现涉农贷款增速高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优先办理再贴现。其中,对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可适度新增贷款额度,优先办理支农再贷款业务。(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牵头落实)

  对符合条件的涉农小微企业贷款和农户生产经营性贷款,按75%的比例计算风险权重。(福建银监局督导落实)

  农村中小银行业金融机构每年安排不少于50%的新增信贷规模作为涉农贷款;对符合监管条件的农村中小银行业金融机构,适当放宽涉农贷款规模控制。对支农成效较好的农业银行县域“三农金融事业部”执行比农业银行低2个百分点的存款准备金率政策;对23个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继续执行优惠存款准备金率。(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牵头落实)

  二、提升涉农金融服务水平

  合理提升县域银行业分支机构信贷审批权限,鼓励对涉农贷款业务设立授信审批专岗,针对不同类型的客户制定不同的信贷流程,并公开各项信贷流程和各环节工作时限,限时办结涉农贷款业务。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根据实际进一步提高省内单户农户贷款限额,对30万元以下的农户贷款简化或合并流程,按照“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动态调整”模式进行管理。进一步提高粮食企业贷款额度,降低粮食购销企业贷款保证金比例,鼓励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引粮入闽给予信用贷款;国有粮食企业抵押贷款的资产抵押率可提高至70%以上。积极推广涉农金融业务“首问责任制”和“一次性告知制”等做法,充分利用通讯、网络、自助终端等渠道受理涉农信贷申请。(福建银监局督导落实)

  评估机构收取的涉农企业贷款抵押物评估费不得高于政府指导价规定高限收费标准的50%;贷款抵押物登记期满后需再评估的,评估费按不超过政府指导价规定高限收费标准的30%计收。(省物价局督导落实)

  鼓励有条件的县、乡(镇)政府设立农村贷款周转金,对一时还贷困难的农户和农村小微企业给予低息或免息周转资金支持。列入信贷扶贫开发创新试点的闽侯、云霄、漳浦、永安、仙游、顺昌、连城、柘荣等8个县(市)要切实完善创新试点办法,促进扶贫小额信贷及时投放到位。(各相关市、县人民政府落实)

  支持农村商业银行完善市区机构网点布局,提高自助终端覆盖面,为农民工进城用卡提供便利。(福建银监局、省农信联社落实)

  三、推动“金融服务不出村”工程建设

  支持各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向县域延伸营业网点,推动开业一年以上的村镇银行以及地方中小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乡(镇)、村设立分支机构。支持社会资本参与设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加快村镇银行组建步伐,鼓励符合条件的农村商业银行发起设立村镇银行,对我省原中央苏区县设立村镇银行参照执行西部省份一般县挂钩政策,力争至2013年末22个原中央苏区县各设立1家村镇银行,至“十二五”末每个县各设立1家村镇银行。(福建银监局督导落实)

  加强农村地区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等宣传和推广,推动农村中小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每年2%的增长率在县域布设自动存取款设备、POS机等服务终端,争取2013年末每个乡(镇)拥有自动存取款设备、农信系统实现小额支付便民服务村村全覆盖,邮储银行力争“十二五”期间实现便民取现金融服务点村村全覆盖。(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省农信联社、省农业银行、省邮储银行落实)

  四、支持涉农金融产品创新

  开发订单农业贷款、仓单质押贷款和农产品、设施棚舍及大中型农机具等农业设施设备抵押贷款,通过“龙头企业 农户”、“龙头企业 基地 农户”等模式,拓展对农户的信贷支持;推动符合城镇化发展需要的金融产品创新,推广统规统建农房建设项目贷款业务,开展农民购建房按揭贷款、农村住房装修贷款试点,探索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农民住房抵押贷款业务;进一步推广水域滩涂使用权抵押贷款、渔船抵押贷款、“贷款 政策性农业保险”等符合我省资源实际的抵质押产品,支持将渔船贷款最高抵押率提高至50%以上;扩大林(茶、果)权抵押贷款规模,推广高优特色品种为抵押物的林(茶、果)权抵押贷款,林业种植业贷款期限可延长至15年以上,林权抵押贷款最高抵押率可提高至70%以上,逐步扩大免评估小额林(茶、果)权抵押贷款;积极推广农业补贴收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预期收益等各类权益类质押贷款。(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牵头落实)

  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海洋与渔业等部门要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协调配合,探索农村土地使用权、农村房屋、水域滩涂使用权等涉农贷款担保抵押资产的评估、登记、流转和处置方式。(上述省直相关部门落实)

  积极开发推广适合农户的证券投资、委托理财等投资产品。(福建证监局督导落实)

  鼓励保险公司针对农村客户开办小额贷款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与保单借款业务。(福建保监局督导落实)

  五、强化“三农”融资担保服务

  借鉴沙县行业性担保公司发展经验,支持依托具备法人资格的农村行业协会组建行业性、互助性担保公司,设立涉农行业性或专业性融资担保公司、村级融资担保基金等担保机构并引导其规范运作。推广“农户信用评级 担保基金 信贷”融资模式。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创新满足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贷款需求的担保产品和服务。将涉农融资性担保业务纳入省级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公司再担保范围。(省经贸委、农业厅牵头落实)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按有关规定对纳入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体系、运作规范的县域融资担保机构适当放大抵押担保倍数。(福建银监局督导落实)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农村融资性担保机构及相关中介机构加强与保险公司的合作,探索开发有关支农金融服务产品,有效防范和分散涉农信贷风险。(福建银监局、福建保监局、省经贸委牵头落实)

  六、改善农村社会信用环境

  按照“先建档、后评级、再授信”的工作思路,建立健全农村目标客户信用档案数据库,力争2015年末实现农村地区目标客户建档和信用评级全覆盖。(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省农信联社、省农业银行、省邮储银行落实)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金融机构采集农户信用信息,建立统一的农户信用信息管理、查询和共享服务平台以及相应的信息共享、查询服务机制。(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牵头落实)

  大力推进“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信用县”以及“信用企业”评定活动,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诚实守信、按时还贷的农户和企业给予下调贷款利率、扩大贷款额度等优惠政策。(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牵头落实)

  七、扩大涉农中小企业直接融资规模

  将具有较大发展潜力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各类涉农企业列为上市后备企业,推动其尽快上市融资;支持涉农上市公司通过增发、配股、发行公司债券等方式再融资,鼓励符合条件的涉农企业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等融资产品。(省农办、省发展改革委、福建证监局牵头落实)

  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立直接债务融资发展基金,为涉农企业发行债券提供风险缓释和增信支持。(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落实)

  推动符合条件的农业龙头企业和农村中小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区域中小企业集优票据、企业债等。(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牵头落实)

  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到海峡股权交易中心、省创新创业企业股权融资与交易市场挂牌融资。支持涉农企业发展股权融资,积极引导股权投资企业、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参股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成长型农业中小企业。(省发展改革委、福建证监局牵头落实)

  八、增强涉农保险保障功能

  鼓励保险公司因地制宜开发适合农村生产生活需要的保险产品,推动蔬菜、茶叶、果树等特色农业险种试点工作,大力发展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业务。推广龙岩“三农”综合保险示范区建设经验。试点开展涉农贷款保证保险。推动保险资金参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参股优质企业。(福建保监局督导落实)

  推进建立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继续开展农房、水稻种植(制种)、森林综合、渔工责任、渔船等政策性保险,逐步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的品种、区域覆盖范围,适当提高部分品种的保费补贴比例。(省财政厅牵头落实)

  支持保险公司积极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受托管理,推动保险公司通过竞标方式承办新农合大病保险业务。(省卫生厅牵头落实)

  九、加大对农村金融服务的财税扶持力度

  对县域金融机构农户农林牧渔业贷款、农户消费和其他生产经营贷款季均余额同比增长超过15%的部分,按2%的比例给予奖励;对存在变相增加农户贷款成本行为的县域金融机构不予奖励;奖励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按3∶7比例分担。对融资性担保机构为涉农中小微企业提供担保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风险补偿;对为农户生产性贷款提供担保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按年度担保额的1.6%给予风险补偿。继续执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政策,对贷款同比增长、存贷比高于50%且达到监管要求的村镇银行按季均贷款余额的2%给予定向费用补贴。完善林业贷款贴息政策。(省财政厅牵头落实)

  至2015年12月31日,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法人机构所在地在县(市、区)及县以下地区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至201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省国税局、地税局落实)

  十、维护农村金融稳定

  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农村金融稳定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建立健全农村金融风险的监测、预警和联合处置机制,制定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及时化解本地区金融风险隐患,防范区域性金融风险。(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落实)

  各级经贸部门要按月对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资本金的运用、人员管理、经营及风险状况进行持续动态监测。(省经贸委落实)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农民合作社资金互助业务的检查和指导,促进农民合作社资金互助业务规范发展。(省农业厅、福建银监局落实)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投资咨询公司的监管。(省工商局落实)

  进一步加强对农民和农村企业金融知识、金融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保护农村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牵头落实)

  加大对农村贷款诈骗、骗取贷款、高利贷、非法集资、地下钱庄、非法证券等非法金融活动的打击和防范力度,及时化解农村金融风险,维护区域金融稳定。(省公安厅、福建银监局牵头落实)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3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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