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更具可操作性

发布日期:2003-07-31    浏览次数:3


   国家版权局7月24日公布了新修订的《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这个实施办法从形式到内容对版权行政执法做了进一步完善,对保障著作权行政执法秩序、规范版权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执法行为、推进版权行政执法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修订后的实施办法分为5章共44条。据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副司长王自强介绍,这次实施办法的修订主要包括4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与新颁布的著作权法、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以及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不符的,根据上述法律法规作相应调整。如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明确界定了版权行政执法的执法主体、规范了侵害著作权违法行为的定义、严格了实施行政处罚的种类,同时根据新著作权法的规定增加了涉嫌侵权人的举证义务等。

  二是按照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的要求,进一步明确了著作权行政处罚的程序性,强化行政处罚的透明度。新的实施办法将处罚程序明确划分为投诉、立案、调查、提交调查报告、事先告知、提交复核报告以及做出决定等几个阶段;同时,实施办法对抽样取证、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实施程序以及对没收的侵权复制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的处理程序也进行了明确规定。

  三是根据实际执法工作的需要,在有关法律框架内强化了行政执法的执法手段。新的实施办法增加了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正在实施、情况紧急来不及立案时,可以采取“紧急措施”及时制止侵权、防止侵权物品流失等规定。

  四是对著作权法及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做了进一步细化,以便于著作权行政执法部门在执法实践中具体掌握和操作。如有关“情节严重行为”在执法中的把握、对行政处罚的“听证数额”、对著作权侵权案件的管辖等都作出了详细规定。

  国家版权局认为,实施办法的修订颁布,对于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严格执法,克服执法不力现象,将会起到非常重要的促进作用。并要求各级版权执法部门结合实施办法的修订颁布,严格执法程序,规范行政行为,以保障版权行政执法行为合法有效的实施。

  新的实施办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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