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0日从广州市质监局获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日前正式发布了《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广州也将同步施行。11种不符合QS要求的企业将被吊销生产许可证。
据介绍,《办法》调整规范的食品是指经过工业加工、制作的供人们食用或者饮用的制品,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食品工业生产加工的企业(含个体经营者)。生产出口食品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进出口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规定实施监管,但出口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生产的食品在我国境内销售的适行本办法。已获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颁发的出口食品卫生注册证、登记证的企业,或者已经通过HACCP体系认证、验证的企业,在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时,免于企业必备条件审查。获得国家质检总局认定的食品认证企业,在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时,按照不重复的原则,简化或者免于企业必备条件审查。
根据规定,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一般不超过5年,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在证书有效期内,每满1年前的1个月内向所在地的地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年审申请,在有效期满前6个月内向原受理发证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换证申请。
对于QS标志的使用,《办法》规定,企业在食品包装或者标签上加印(贴)时可根据需要按比例放大或者缩小,但不得变形、变色。根据规定,加印(贴)QS标志的食品,在质量保证期内,非消费者使用或者保管不当而出现质量问题的,由生产者、销售者根据各自的义务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办法》还明文规定,食品销售企业应当检查所出售的食品是否具有QS标志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食品生产企业如有以下11种情况将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按规定在食品包装上标明生产许可证编号和加印(贴)QS标志;
伪造、冒用食品生产许可证及QS标志;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转让或者涂改生产许可证编号或者标志;
企业未按时进行年审或者年审不合格、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申请而继续生产;
使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原材料、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食品;
食品生产企业不具备产品出厂检验能力且未按规定进行委托出厂检验而擅自出厂销售,或者食品生产企业具备产品出厂检验能力而未按规定实施产品出厂检验;
食品质量安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企业在生产加工过程中,存在掺杂使假等行为;
由于产品质量安全原因发生事故造成严重后果;
在国家监督抽查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中,质量安全指标连续2次抽查检验不合格;
企业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