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天津市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9-22    浏览次数:2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意见》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天津市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精神,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切实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一)充分认识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意义。高校毕业生是国家宝贵的人力资源。高校毕业生就业关系到千家万户,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当前,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我市就业形势严峻,高校毕业生就业压力加大。因此,必须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当前就业工作的首位,从加强就业培训和见习、提高创业就业能力、完善就业政策措施、健全就业服务网络等方面着手,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二)健全就业促进机制。坚持市场导向就业、毕业生自主择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加快形成市场配置、自主就业、政策促进“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在统筹各类人群就业的同时,重点突出高校毕业生;在实施更加积极就业政策的同时,重点扶持高校毕业生;在推进公平就业的同时,重点服务高校毕业生。

  坚持用大项目、好项目拉动就业,鼓励创业带动就业,实施培训促进就业,努力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局势。

  (三)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考核。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将高校毕业生就业纳入就业总体规划,统筹安排,确定目标任务,实行目标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书,加强工作考核和督查。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发挥职能,落实责任。劳动保障和人事部门要制定和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并做好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教育部门要指导高校大力加强在校生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倡导行行可建功、处处能立业、劳动最光荣的就业观。财政部门要根据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和实际需要,统筹安排资金用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其他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推进工作开展。

  要进一步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团体的积极性,共同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工作。要形成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各职能部门齐抓共管、全社会积极参与的工作局面,千方百计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四)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坚持把新建项目和生产经营企业作为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重要载体。新建项目立项时要安排一定数量的用工,签订用工意向协议;新建项目开工时要制定培训计划,提前开展专业培训;新建项目竣工时要及时安排用工,组织企业生产经营。国有大中型企业和创新型企业要更多地吸纳有技术专长的高校毕业生。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要积极录用高校毕业生,不断改善劳动用工结构。各经济功能区要充分发挥集中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作用。受金融危机影响的困难企业要采取积极措施稳定就业岗位,保留高校毕业生技术骨干。对受金融危机影响,资金周转困难、不能按照标准工时安排生产经营、停产半停产的困难企业,可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培训补贴和求职补贴。

  各用人单位在招用高校毕业生就业时,要消除就业歧视,积极吸纳女大学生就业。

  (五)鼓励自主创业。组织和鼓励有创业计划的高校毕业生学成创业。放宽市场准入条件,高校毕业生创办企业首次出资额允许为零。放宽学籍管理,对在校生自主创业的,2年内保留学籍。

  (六)扩大就业见习。认定社会责任感强、经营管理规范、具备一定规模的用人单位作为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见习基地总量增加到1000家,见习基地容量扩展到同时安排3万名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进行为期3至12个月的见习。见习期间企业可不与见习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政府按照每人每月我市最低工资60%的标准给予见习人员生活费补贴,见习基地也应给予一定的补贴。见习人员继续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享受大病医疗保险和学生意外伤害保险待遇。见习基地应与见习人员签订见习协议,明确见习岗位、待遇标准、见习期限等内容,规范见习活动。

  (七)组织开展创业实训。认定一批有条件的企业为创业实训基地,安排有创业意愿和能力的毕业学年在校生和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到实训基地进行3至6个月的创业实训,增强创办企业的能力。补贴政策和标准比照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执行。

  (八)组织企业家带徒授业。选聘1000名优秀企业家、高级工程师和高级技师,帮带3000名有创业意愿和条件的高校毕业生了解创业经验,学习管理方法,掌握专业技术,提高创业成功率。

  企业家与毕业生通过自愿选择,签订不超过1年的带徒授业协议,其间企业按月提供一定的生活费,政府给予毕业生一定的补贴,对带徒授业取得成效的企业家给予一定奖励。

  (九)扩大公益就业岗位。每个街道、乡镇、社区选聘一名高校毕业生,从事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产服务、生活服务、救助服务等公益工作。工会、共青团、妇联可选聘一定数量的高校毕业生,从事创业和就业等公益工作。全市公益性岗位安置5000人,进行1年以上锻炼,给予岗位和社会保险补贴。

  (十)鼓励到基层单位和边远地区工作。继续组织实施“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工作。落实好高校毕业生到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和天津市人民政府服务基层奖励金政策。鼓励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并按规定享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机关招考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要优先录用经过基层锻炼的高校毕业生。

  (十一)鼓励继续学习深造。2009年研究生招生计划增加1000人以上;普通高校专升本招生计划增加15%以上;适当扩大成人本科应用型人才的招生规模,鼓励专科(高职)毕业生到成人院校继续学习。

  三、强化创业和就业服务(十二)实施“双证书”制度。对高校在校生实行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参加中级以上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职业院校学生给予鉴定费补贴,其他普通高校学生按照培训成本给予50%的培训和鉴定费补贴。

  (十三)实施职业技能培训。鼓励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到具备条件的相关职业院校、培训机构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对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社会需求程度和职业资格等级,给予相应补贴。

  (十四)实施就业一条龙服务。强化高校毕业生创业指导服务,提供政策咨询、项目开发、创业培训、创业孵化、小额贷款、开业指导、跟踪辅导的系列化服务。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盯住项目,提前介入、动态跟踪、搞好服务,促进项目与人才对接。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积极提供档案管理、人事代理、社会保险办理和接续、职称评定以及权益保障等方面的服务。企业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以及零就业、单亲、低保等困难家庭中的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相关扶持政策。

  (十五)实施就业专项活动。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采取网络招聘、专场招聘、供求洽谈会和用人单位进校园等多种方式,大力开展面向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服务系列活动。实施“1123服务”,对毕业学年的在校生每人发放1张就业服务卡,享受1次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补贴,免费提供2次职业指导和3次职业介绍。开展就业专项服务活动。2009年2月举办就业援助月活动,将零就业、单亲等困难家庭中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作为重点援助对象,实施岗位援助、技能援助,托底安置,确保动态为零;5月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和民营企业招聘周活动,组织企业深入校园,开展专场招聘,现场提供政策咨询、就业指导、岗位推荐等服务,开辟校企对接绿色通道;9月开展高校毕业创业服务月活动,举办全国性创业项目展示推介会,开展创业政策宣传、项目推介、投资融资等服务。

  (十六)实施定点服务。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对高校开展定点服务,签订服务协议,明确服务内容。要加强与企业沟通联系,广泛收集企业用工信息,及时向高校发布。行业总公司要积极组织企业,根据产业布局、行业特点和生产需求,与院校签订岗位预留和人才定向供给协议,实现企业用工需求和高校毕业生资源的有效对接。工会、共青团、妇联要根据各自职能为相关群体提供创业和就业服务。

  (十七)实施信息共享。实施教育部门毕业生信息和劳动保障部门就失业信息互联共享,将教育部门的毕业生基本信息、就业去向与劳动保障部门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就失业登记信息相互传输比对,动态掌握高校毕业生的就失业状态。在高校配置必要的信息传输设备,将全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收集的岗位需求、就业政策等信息及时向高校发布。

  (十八)拓宽融资渠道。支持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合作社和担保公司等新型融资机构发展,努力满足高校毕业生创业融资需求。扩大小额担保贷款规模,各区县财政要建立规模不低于500万元的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市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等额给予匹配。提高贷款额度,高校毕业生创业初次贷款额度由2万元提高到5万元,还款期限由2年延长到3年;对还款及时、信誉度高、企业成长性好的,给予每年10万元的贷款支持。

  (十九)搭建创业平台。市内六区和塘沽区要整合教育教学资源,选择1所有一定土地面积和建筑规模的学校改建为创意创业园。有需求、有条件的其他区县和经济功能区也要选择1所有一定土地面积和建筑规模的学校改建为创意创业园。有条件的高校应在校内适当位置建设创意创业园。

  (二十)完善财税政策。企业吸纳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的,按规定给予税收减免优惠。认真落实《天津市2009年至2012年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规划纲要》、《天津市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若干政策规定》(津政发〔2008〕85号)和其他有关财税优惠政策,鼓励高校毕业生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全面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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