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完善非贸易售付汇管理,改善企业经营环境,促进涉外经济的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下发了《关于跨国公司非贸易售付汇管理的通知(试行)》,决定在北京、上海、深圳三个城市,试行跨国公司有关非贸易售付汇管理政策。
近年来,外资跨国公司在我国取得了快速的发展,一些中资企业也开始到海外投资,形成跨国的企业集团。为有效运用资源,跨国公司一般在全球范围内组织经营活动,其资金流动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因此,境内公司就会产生向境外支付代垫和分摊的各类非贸易费用的需求,从而对外汇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通知》的出台对其购付汇手续做出了明确规定,改变了以前无法可依的状况。
《通知》规定,北京、上海、深圳三地符合规定条件的跨国公司(包括外资跨国公司和中资集团公司)及其境内关联公司,今后在向境外支付各类由其境外总公司或境外关联公司代垫的费用和分摊的非贸易款项时,可以凭规定的证明材料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从其外汇账户中支付或用人民币购汇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