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服务价格成本要监审物价局公布首批监审目录

发布日期:2003-08-15    浏览次数:1

 
       从今年9月1日起,广东将对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进行监审,列入目录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定调价前要进行成本监审。同时,省物价局已公布了第一批10种价格成本监审目录,今后将分期分批公布成本监审目录。

  纳入第一批目录的有教育、医疗、药品、公用事业、食盐等5大类10种商品和服务价格,包括中小学教育、中等职业教育、高等院校教育、幼儿教育培养成本,部分医疗服务价格成本、医疗事故鉴定成本、板蓝根冲剂、抗病毒口服液、复方感冒灵片、咳特灵胶囊、七叶神安片、脑蛋白水解物、替硝唑、司帕沙星等省调定价目录的部分药品,城市自来水供水价格成本、城市污水处理成本,食盐生产、批发环节成本等。除食盐为每二年监审一次外,其余皆为一年审一次。

  成本监审即价格主管部门对监审目录范围内的经营者进行经营成本调查、审核和核算价格成本的行政行为,不属于社会服务事务。列入目录的,未经成本监审机构审核价格成本,不得制定或调整价格。纳入监审的重要商品和服务具体范围包括:列入中央政府定价目录中的商品和服务、列入省定价目录中的商品和服务,以及依法采取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商品和服务。

  下列费用不得列入成本核算:经营者非持续、非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不合理费用;不符合《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财会制度规定的费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不得计入成本的费用;经营者在经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其它不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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