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区县人民政府: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和示范城市(城区)评定办法》(国知发管字〔2011〕160号)的规定,我市继闵行区、宝山区通过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城区)验收后,拟在其他知识产权工作开展较好的区县中,开始新一轮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城区)的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1.区县政府重视知识产权工作,将其纳入重要工作议程。
2.设立知识产权局,配备5名以上专职管理人员(含3名以上执法人员)。
3.知识产权局有一定数量的专项资金。
4.申报前一年区县万人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高于我市平均水平,或增长率高于我市平均水平。
二、 申报材料
(一)书面申报函。由符合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城区)申报条件的区县人民政府向我局提交(应明确试点主题)。
(二)试点工作方案。具体要求如下:
1.工作目标明确,对试点工作预期取得的成效既设定了定性的发展指标又设定了定量的增长指标。
2.方案内容全面,能够系统推进城市(城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的全面提升。
3.主题特色突出,能够结合城市(城区)优势和特点围绕某一主题进行重点探索创新。
4. 措施切实可行,符合城市(城区)知识产权工作实际和未来发展趋势。
(三)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三、评定程序
(一)区县人民政府提出申报。
(二)市知识产权局考察推荐。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复。
四、截止时间
请于10月21日前将材料以纸质和电子版(Email)形式报送我局。
附件:《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和示范城市(城区)评定办法》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七日
联系人:专利管理处 李立佳
电 话:23110887
邮 箱:13818498789@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