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管理和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按照省工商局局长办公会议提出的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要控制数量,严格设定标准条件,把好质量关”的要求,现就2013年福建省著名商标申报认定和延续认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培育指导
各级工商局要按照《福建省工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驰著名商标培育管理保护工作的通知》(闽工商标〔2011〕163号)精神,坚持高标准,做到培育一批、选拔一批、申报一批,成熟一个、申报一个。各地要突出农业、海洋渔业、传统优势产业、区域经济支柱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和特色产业,加强对申请认定福建省著名商标企业的培育和指导。今年全省调控新认定的福建省著名商标数量将同比去年认定数减少三分之一,各地根据该比例,相应从高标准确定培育对象和申报认定数量。
二、规范申报程序
1.如实提交材料。申请人应按照《福建省工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福建省著名商标申报推荐审查工作的通知》(闽工商标〔2011〕485号)的规定,如实填写《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连同证明材料以A4规格装订成册一并提交,并应随附证明材料光盘,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提交所需证明材料。省工商局登记的企业可直接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请。各级工商局要认真审查并规范申报材料。
2.按时上报材料。各设区市工商局应于5月30日前报送2013年福建省著名商标培育计划与名单;7月30日前报送新认定的福建省著名商标申报材料;8月30日前,报送延续认定申报材料至省工商局。以上材料申报要求具体参照《福建省工商局关于2012年申报认定及延续认定福建省著名商标工作的通知》(闽工商标〔2012〕129号),附件1-8及电子版商标图样届时一并报送。
对经工商总局认定的驰名商标,该商标同时为福建省著名商标并已届期满的,注册人申请延续认定该福建省著名商标时,仅需提交《福建省著名商标延续认定申请表》、经注册人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受理省著名商标申请件的工商局要组织走访申请人,认真进
行实地考察评估,客观填报《考察评估表》(附件8)。考察评估得分低于65分的,不作为申报认定对象。
3.规范公示内容。各级工商局要按照《福建省工商局关于组织申报著名商标企业向社会作自我公示接受公众评议监督工作的意见》(闽工商标〔2011〕400号),督察申报人向社会公示自主商标著名情况,规范其公示内容。未按规定公示,或公示内容缺失,或公示虚假信息的申报件不予受理。
4.防范常见问题。如: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的,未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商标转让未取得商标局核准转让证明;商标许可他人使用的,未提供许可协议或相关备案受理通知书;申报材料产值证明未按要求提供相关县级以上经济主管部门或统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工商部门未在《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呈报单位意见”栏盖章以及未使用相关新表格等。
企业信用评价等级B级及以下的企业,不得推荐参加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省工商局在审查过程中发现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三年内不予受理该商标权利人认定申请;申报材料不齐全的,一律按照《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管理和保护办法》的规定予以退回,不再通知补正材料,并取消商标权利人当年申报资格。
三、严格退出机制
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应坚持标准从严、审查从紧、评选从优的原则,推荐、认定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所知晓的商标为福建省著名商标,不断提升福建省著名商标的“含金量”。
申请延续认定福建省著名商标,要严格按照新认定福建省著名商标的要求审查和推荐,对未按时报送延续认定材料或申报材料不符合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条件的,将注销该福建省著名商标。
各级工商局要做好新申请认定福建省著名商标和申请延续认定福建省著名商标权利人的宣传、指导、服务工作;要严格工作纪律,依规定、按程序、讲廉洁、严谨办事,与高知名度商标权利人一道,共同维护提升福建省著名商标的美誉度和知名度。
附件:1.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
2.福建省著名商标申请人情况一览表
3.福建省著名商标申请件主要特点一览表
4.福建省著名商标延续认定申请表
5.延续认定福建省著名商标申请人情况一览表
6.未延续认定福建省著名商标名单
7.福建省著名商标考察评估表(略)
8.申请认定福建省著名商标考察评估得分汇总表(略)
9.闽工商标〔2012〕129号
10.闽工商标〔2011〕400号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3年4月23日
附件:
1.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doc
2.福建省著名商标申请人情况一览表.xls
3.福建省著名商标申请件主要特点一览表.xls
4.福建省著名商标延续认定申请表.doc
5.延续认定福建省著名商标申请人情况一览表.xls
6.未延续认定福建省著名商标名单.xls
闽工商标〔2012〕129号.htm
闽工商标〔2011〕400号.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