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出台 具有战略前瞻性

发布日期:2003-09-01    浏览次数:2


  护驾国家粮食安全,完善垂直管理体制-国务院颁布施行《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

  8月28日,《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颁布。这是迄今为止关于中央储备粮管理层面上第一个中央级的法规。中央储备粮管理在法制化方面前进了一大步,中央储备粮垂直管理体系进一步完善。

  -中央储备粮垂直管理体制逐步完善

  郑州工程学院副院长、粮食经济研究所所长娄源功将《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称作中国储备粮管理的“大法”。这是迄今为止关于中央储备粮方面的最高层次的管理法规。条例的出台意味着中国的储备粮管理在制度化、法制化方面迈进了一大步。

  据介绍,国家专项储备粮制度始建于1990年。那时,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将储备粮委托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部门实行委托管理,各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部门又把管理权委托到各县市数千个粮食仓库,客观上形成了利益主体的多元化,企业利益、部门利益、地方利益同国家利益主体时有矛盾。

  随着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加强和改善国家对粮食市场的宏观调控显得越来越重要。2000年,国务院确定组建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对中央储备粮实行垂直管理。中央储备粮管理实行“总公司———分公司———直属库”三级架构、两级法人、层级负责的垂直管理体制。公司内部的三个管理层次同属一个利益主体,目标高度一致,国家宏观调控更加有力。

  娄源功认为中央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成立之后,经营和储备分开,储备粮的垂直管理问题得到了具体落实;而《条例》出台,则进一步完善了这种垂直管理体系。除了框定储备粮的计划、储存、动用,《条例》还规定了相关部门的职责和权利义务,包括财政部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农业发展银行等,以及地方政府对于中央储备粮的支持和配合。

  -中央储备粮未经国务院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动

  共七章六十条的《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对于中央储备粮的计划、储存、动用、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等作了详细规定。《条例》明确指出,未经国务院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中央储备粮。

  《条例》同时规定,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中央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对中央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具体负责中央储备粮的经营管理,并对中央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在粮食相对过剩之时出台管理条例具有战略前瞻性

  《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规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动用中央储备粮:(一)全国或者部分地区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中央储备粮;(三)国务院认为需要动用中央储备粮的其他情形。

  将“只能是国务院动用中央储备粮”这一内容提高到“条例”无论是高度还是力度,都是过去所不能企及的。而条例明确了中央储备粮的动用条件,对确保中国粮食安全,进而确保国家政治和社会稳定,起到了非常重要的、基础性的作用。在现阶段,我国粮食生产相对过剩的情况下,出台《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娄源功认为具有战略前瞻性。

  粮食安全问题始终是人们关注和研究的焦点,但是成为各个国家和国际社会所追求的核心政策目标,则始于20世纪70年代,其直接动因是1972年至1974年爆发的世界范围内的粮食危机。

  业内专家将粮食安全划分为三级。一级粮食安全是必须保证在任何时候于任何情况下都能让所有人以合理的价格满足对粮食的直接消费和间接消费,并具有一定的抵御粮食风险的能力。虽然我国目前的粮食库存量很大,部分省域范围已经达到或超过一级粮食安全的标准,但从全国范围来看,发展很不平衡,出现局部的结构性过剩,丰年有余的状况。有关专家认为,从长远来看,我国粮食产需缺口在2030年人口达到高峰之前会越来越大。

  我国是世界第一粮食消费大国,但还不是粮食强国,由于地域广泛,以及政策因素、自然灾害、小农趋同性等等多种因素的影响,粮食每年的波动比较大。粮食一旦出了问题,对于国民经济的影响将是潜在的和长期的,特别是粮食购销市场逐渐放开以后,中央储备粮对稳定粮食市场的重要性更加突出。因此,在近阶段出台管理条例,强调粮食一级安全,具有战略前瞻性,使中央储备粮能够更加及时发挥其对于调节粮食平衡的“四两拨千斤”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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