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农业厅关于组织开展“美丽乡村”创建试点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5-17    浏览次数:2

闽农能〔2013〕135号

 

  各设区市农业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美丽乡村”创建活动的意见》及《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美丽乡村”创建试点申报工作的通知》要求,我省今年将遴选30个“美丽乡村”创建试点乡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美丽乡村”创建试点的申报主体是村、乡(镇),鼓励符合以下条件的村或乡(镇)优先申报。

  (一)农业生产、农民生活、农村生态和乡村文明基础良好;

  (二)人文风貌或自然景观等方面有一定特色;

  (三)申报主体和当地政府开展创建的积极性高;

  (四)对照《农业部“美丽乡村”创建目标体系》(见附件3),通过创建能够达到预期目标。

  二、申报程序

  按照“创建单位申请,县级农业部门审核,市级农业部门汇总,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复核,农业部审定”的程序进行申报。

  (一)申请。申报主体提出申请,填写“美丽乡村”创建申请表(格式见附件4)。申报主体是村的,申请表须加盖村民委员会公章;申报主体是乡(镇)的,须加盖乡(镇)人民政府公章。

  (二)审核。县(市、区)农业局对申报主体的申请表进行审核,并以正式文件一式三份报市农业局。

  (三)初审。各有关设区市农业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对县(市、区)农业局上报材料进行初审,并汇总后于规定时间正式行文上报省农业厅。

  (四)复核。省农业厅依据农业部“美丽乡村”创建活动相关规定和要求对材料进行复核遴选,统筹确定本省申报对象并报送农业部。

  (五)评定。农业部组织专家对各省(区、市)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研究确定“美丽乡村”创建单位,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三、申报名额

  根据农业部名额安排,2013年在全省范围内共遴选30个创建试点乡村,其中上半年遴选9个,下半年在各地推荐的34个拟创建乡村中遴选21个。各地要基于不同资源条件、经济发展水平和产业类型等实际,按名额分配表(见附件6)推荐创建试点乡村,不得超额申报。我厅将在各地上报的创建试点乡村中遴选30个上报农业部。

  四、申报时间

  各有关设区市县(市、区)将申报材料以正式文件一式三份报送省农业生态能源总站(同时报送电子版,邮箱附后),其中上半年申报材料务必于2013年6月5日前寄达,下半年申报材料于2013年8月1日前报送,逾期不候。

  同时,农业部今年还将开展“美丽乡村”创建活动典型人物推介活动,安排我省12个名额,推介方案见附件5。各地有关设区市和平潭综合试验区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根据推介条件,认真遴选。申报名额安排将发补充通知。

  五、有关要求

  各地要精心组织好本辖区的申报工作,对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把关,确保申报对象符合要求,确保申报内容属实、创建内容重点突出和科学合理,确保申报工作公开公平合理。

  六、联系方式

  联系人:李  斌  电话:0591-87845601

  黄  翀  电话:0591-87853641

  E-mail:951307254@qq.com;13705040968@126.com

  通讯地址:福州市鼓屏路183号福建省农业厅农业生态能源总站(若邮寄材料,请在信封注明“美丽乡村申报材料”)

  邮政编码:350003

 

  附件(点击附件下载):

  1.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美丽乡村”常见活动的意见

  2.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美丽乡村”创建试点申报工作的通知 

  3.农业部“美丽乡村”创建目标体系 

  4.农业部“美丽乡村”创建试点申请表

  5.农业部“美丽乡村”创建活动典型人物推介方案

  6.“美丽乡村”创建各设区、平潭综合实验区名额分配表

  

福建省农业厅

2013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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