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外资皆可投资建港 《港口法》明年正式实施

发布日期:2003-08-28    浏览次数:2


  经历10年的制订工作,我国《港口法》近日出台。昨天(8月27日)上午,省交通厅有关负责人表示,广东省将按照《港口法》规定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建设、经营港口,平等竞争。尚没建立起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在今年年底前基本建立起政企分开、职责明确、统一管理、运转协调的港口管理新体制。

  内外资都可投资建设港口目前,全省已初步形成了以广州、深圳、珠海、汕头、湛江五大港口为枢纽港,其他中小型港口作为支线或喂给港,多种运输方式作为集疏运的集装箱运输港口格局。至去年年底,全省共有港口109个,其中沿海港口36个、内河港口73个;共有生产用码头泊位3066个,码头长度17.9万米。

  新出台的《港口法》打破条块分割、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调动各方面积极因素,吸引多方资金和力量建设港口设施,参与港口经营,培育多元化的港口投资和经营主体,建立新型的港口经营制度和投融资体制,以激发港口发展活力,提高港口服务水平。根据《港口法》的规定,港口市场是开放和透明的,凡符合法定条件的经营人都可以进入。

  《港口法》还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建设、经营港口,平等竞争。

  港口管理年内政企分开《港口法》明确规定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加快港口管理体制的改革。根据港口管理体制改革的精神,中央直属和双重领导港口全部下放地方管理,并实行政企分开,港务局不再承担行政管理职能。

  广东省交通厅有关负责人表示,将贯彻落实好2002年底省政府制定的《广东省双重领导港口下放实施方案》。通过双重领导港口下放这项工作,切实加强港口行业管理,尽快理顺关系,推进港口管理法制化和规范化。务必在年底之前建立起政企分开、职责明确、统一管理、运转协调的港口管理新体制,为明年1月1日《港口法》正式实施创造条件。

  此外,广东省将按照《港口法》及即将出台的一系列配套法规的原则,结合实际进一步修改、完善“广东省港口管理条例(送审稿)”,尽快将广东省港口的规划、建设、维护、经营和管理及其相关活动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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