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第三批知识产权试点园区验收暨示范园区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9-22    浏览次数:3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知识产权试点和示范园区评定与管理办法》(沪知局〔2013〕80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将于近期对上海市第三批知识产权试点园区进行验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试点园区验收范围

  截止2013年底,开展园区知识产权试点工作期满的第三批上海市知识产权试点园区(上海市市北工业园区、南汇工业园区、嘉定工业园区、金山枫泾工业园区)共4家。

  二、申报知识产权示范园区条件

  (一)经考核验收合格的市级知识产权试点园区。

  (二)构建了比较健全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出台园区知识产权工作规划或战略;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配备1名以上专职或2名以上专业管理人员;近3年园区知识产权工作经费投入年增幅不低于8%。

  (三)近三年有效专利拥有量增幅达5%以上;拥有有效专利的企业占园区属地企业的10%以上;积极培育市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专利试点和示范企业。

  (四)建立知识产权运用转化平台,促进企业的知识产权转化与运用,专利产品的年产值占园区总产值的8%以上。

  (五)对50%以上的企业开展知识产权的宣传培训工作;建立知识产权信息中心或专利专题数据库,通过引入优质中介服务机构等方式,为企业提供良好的知识产权信息、咨询、代理、商用化、培训、法律等服务。

  (六)建立知识产权维权和纠纷应对机制,知识产权保护环境良好,近五年未发生严重侵犯知识产权案件。

  三、材料要求

  园区管理机构应于10月18日前以电子版(Email)和纸质稿(一式两份)的形式提交以下材料:

  (一)《园区三年知识产权试点工作总结》(需包含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四个方面内容,可对照《上海市知识产权示范园区评价参考指标》中所列项目撰写)。

  (二)申报上海市知识产权示范园区的,还需提交《上海市知识产权示范园区申报表》(园区所在区县知识产权局盖章)与《创建上海市知识产权示范园区工作方案》。

  (三)园区知识产权相关情况统计或其他证明材料。

  附件:

  1.上海市知识产权示范园区推荐表;

  2.上海市知识产权示范园区评价参考指标。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七日

  联系人:专利管理处 李立佳

  电  话:23110887

  邮  箱:13818498789@126.com

  附件:

  沪知局(2013)83号附件1 上海市知识产权示范园区推荐表.doc
  沪知局(2013)83号附件2 上海市知识产权示范园区评价参考指标.doc

分享到: 收藏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