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经信委发〔2013〕17号
各有关企业:
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铅蓄电池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联消费[2012]569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铅蓄电池行业管理,依据《铅蓄电池行业准入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2年第18号,以下简称《准入条件》),做好企业准入公告工作,现将《通知》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委负责北京地区铅蓄电池行业准入管理工作,受理企业提出准入公告申请,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将企业申报材料及初审结果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申请准入公告的企业需向我委提出申请,按要求提交相关申请材料(一式五份),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我委对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公告申请予以受理。
三、我委将依据《准入条件》,组织有关专家对申请准入公告企业的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并提出相关初审意见。
四、申请受理时间为每年1月、4月、7月和10月下旬。
五、进入准入公告名单的企业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及时上报相关销售和采购记录材料。我委将按照《通知》要求进行监督管理,并将结果及时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特此通知。
附件: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铅蓄电池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联消费[2012]569号)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3年2月18日
(联系人:杜 旸;联系电话:57587727)
附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铅蓄电池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