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经信委发〔2013〕16号
各有关单位:
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建筑防水卷材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原〔2013〕19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防水卷材行业管理,依据《建筑防水卷材行业准入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3年第3号),做好企业准入公告工作,现将《通知》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委负责受理本地区建筑防水卷材生产企业准入公告申请,对申请准入公告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并将企业申报材料及初审意见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申请准入公告的企业需向我委提出申请,按要求提交相关申请材料(一式五份),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我委对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公告申请予以受理。
三、我委将审核准入申请材料,对符合规定的企业申报材料及审核意见,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四、进入公告名单的企业要严格依据准入条件,每年开展自查,形成企业自查报告,并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年度自查报告报送我委。我委将对公告企业保持准入条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查企业自查报告,并将监督检查结果及时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附件:1.《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建筑防水卷材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原〔2013〕19号)
2.《建筑防水卷材行业准入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3年第3号)
(联系人:钟楠;联系电话:57587686)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3年2月16日
附件1:《工信部关于印发建筑防水卷材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附件2:《建筑防水卷材行业准入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