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印染行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

发布日期:2013-05-21    浏览次数:2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推动印染行业转型升级工作,根据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精神和我市印染行业实际情况,经市政府研究,制定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立足我市印染行业实际和促进纺织服装产业发展的需要,跟进民营企业“二次创业”和 “十二五”发展规划的要求,突出转型升级和可持续发展。在动员印染企业充分发挥市场主体积极性、主动转型升级的同时,按照“统筹安排、资源共享、分区协调、分步实施”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规划空间布局,设定行业准入条件和改造标准,采取改造提升现有集控区和高标准新建集控区两种办法拓展园区载体空间,完善集中治污等公共设施,促进和倒逼印染企业改造提升、整合重组、集聚入区、节约用地、节能减排。力争通过2~3年的努力,全面提高印染行业技术水平和产品质量,调整产品结构,推动低附加值高排放产品全面退出,全行业单位产品附加值年均提高15%以上,研发经费占销售收入比重达3%以上;企业集聚入区率达到60%以上;降低污染排放,单位增加值能耗年均下降5%,水回用率达50%以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30%以上,实现“控总量、提效益、高集聚、优环境”的目标。

  二、主要任务

  (一)建设新型印染产业园。改造现有集控区,扩建安东园,高标准完善基础设施和环保配套设施。将石狮市祥芝、鸿山、锦尚三镇的工业集控区建设成国家级循环化改造示范园区和绿色印染生态园区;将晋江深沪东海垵开发区和经济开发区安东园建设成绿色印染生态园区和先进印染技术示范基地。建设新的印染集控区,在石狮市鸿山镇东部海域围填海,高起点、高标准建设国家级循环经济示范园区。

  (二)推动企业整合集聚。从提高工艺入手,严把入园企业关口,扶持一批龙头企业,淘汰一批落后企业。印染集控区外的企业原则上必须搬迁进入集控区内规范发展。鼓励区外企业通过“退二进三”、“退二优二”,自愿退出印染行业;鼓励区外企业通过参与区内企业兼并重组方式入区。石狮市66家印染企业整合到40家以内,实现印染企业100%入区发展。晋江市56家印染和37家水洗企业通过自愿退出、兼并重组和搬迁,入区率达到50%以上;引导区外重点印染企业迁入晋江经济开发区安东园土地置换腾出的三类地发展。

  (三)提升企业技术工艺水平。引导印染企业大力实施技术改造,引进国内外先进设备,提升设备和工艺技术水平,提高产品质量档次,并通过兼并重组、引进和培育高端人才、加大研发投入,实现做大做强。力争到2015年,年销售产值5~10亿元的印染企业达到10家以上,年销售产值超过10亿元的印染企业达到5家以上;培育10家左右国内领先的行业龙头企业。

  (四)控制污染排放总量。实行“总量控制、逐年减少、远程监控”,通过淘汰落后产能,采取有效的节能减排措施,加强对企业的用能、用水和排污许可管理,在建立厂界排放口监管办法(“围墙”监管)的基础上,建设定额排放自动化管理系统(“刷卡”排污),严格定额管理,杜绝违规排放,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减少主要污染物排放。到2014年底,全行业燃煤蒸汽锅炉(导热油炉除外)完成清洁能源替代,祥鸿锦工业集控区率先实现导热油炉中压蒸汽供应或使用天然气、水煤浆替代燃煤;到2015年底,全行业实现污水深度治理,全行业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排放总量分别控制在7500吨、500吨以内。

  (五)完善公共服务平台。加强纺织印染行业技术研发、信息、物流、人才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组建泉州市印染行业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推动各级企业技术中心向本行业开放,引进国家纺织服装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在泉设立分支机构。

  三、激励约束措施

  (一)鼓励区外企业退出。一是对企业自愿退出印染行业,原有工业用地可视情采取以下办法处理:由当地政府收回企业用地,并给予企业相应的补偿;在符合城市规划和“三旧”改造规划的前提下,企业原有用地改作商业服务等用途,依照规定给予办理土地用途变更手续(但不得分割产权出让,且应按规定经评估后依法补交土地出让金);如因城市规划不能改变用途的,鼓励企业“退二优二”,在该地块建设符合产业导向的鼓励类工业项目。二是企业因转产其它项目,在申请工商营业执照变更登记后,涉及土地、房产证、车船使用证变更过户时,企业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化的,税务部门出具免税证后,允许直接办理变更手续。三是自愿退出的企业,由所在地县级政府按照企业的税收、减排量贡献予以适当的补偿。

  (二)鼓励企业兼并重组。按照同一法定代表人不同企业兼并重组、集控区内企业兼并重组、集控区外企业并购区内企业等类型,实施“一企一策”。①在符合区域规划环评的前提下,开辟绿色通道,实行“容缺预审”制度,简化各项审批手续。对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债务重组收益、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等符合减免税条件的,按规定给予税收优惠;企业重组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②优势企业兼并困难企业的,被兼并重组企业原享受的优惠政策,经相关部门确认后,在规定期限内继续有效。被兼并重组企业涉及的划拨土地符合条件的,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兼并重组后,被兼并企业办理注销登记的,按照前一年度企业所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受益财政全额返还企业,予以补偿。兼并企业在被兼并企业地块转产符合产业导向的鼓励类项目,其经营服务性收费予以减半。兼并企业在办理被兼并企业的土地、房产证过户时,所涉契税、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符合减免税规定的, 给予免征或暂免征收。③鼓励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公司、股权投资资金以及产业投资基金等参与企业兼并重组,并向企业提供直接投资、委托贷款、过桥贷款等融资支持。通过信贷奖励补助等方式,加大商业银行对企业兼并重组的信贷支持力度。④鼓励兼并重组企业上市融资,上市及拟上市企业享受市政府规定的改制上市奖励和扶持政策。

  (三)支持印染园区建设。支持石狮市、晋江市积极争取将印染集控区及其公共设施、公共平台改造建设项目列入当年度省、市重点项目,申请中央、省专项资金补助,由园区所在地县级受益财政给予配套。

  (四)严格行业准入条件。①对现有印染企业实行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和综合能耗量限定。2013年1月1日起,棉、麻、化纤及混纺机织物基准排水量≤175立方米/吨,综合能耗≤42公斤标煤/百米;纱线、针织物基准排水量≤110立方米/吨,综合能耗≤30公斤标煤/百米;真丝绸机织物(含练白)基准排水量≤350立方米/吨,综合能耗≤42公斤标煤/百米;精梳毛织物基准排水量≤560立方米/吨,综合能耗≤230公斤标煤/百米。2015年1月1日起,棉、麻、化纤混纺机织物基准排水量≤140立方米/吨,综合能耗≤35公斤标煤/百米;纱线、针织物基准排水量≤85立方米/吨,综合能耗≤24公斤标煤/百米;真丝绸机织物(含练白)基准排水量≤300立方米/吨,综合能耗≤40公斤标煤/百米;精梳毛织物基准排水量≤500立方米/吨,综合能耗≤190公斤标煤/百米。②对集控区新建或改建印染项目实行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和综合能耗量限定,投产后即执行按照现有企业2015年1月1日起标准。各部门、各相关企业在印染项目投资备案、环评审批、土地供应、质量、安全监管等工作中要严格市场准入,严格遵守相关行业准入条件和落后产能界定标准,鼓励发展低消耗、低污染的先进产能。

  (五)坚决淘汰落后产能。在全市印染行业全面普查的基础上,制定淘汰落后产能设备清单,对每家企业逐一函告,限期整改提升。对使用年限超过5年以及达不到节能环保要求的二手前处理设备、染色设备,使用年限超过15年的国产和使用年限超过20年的进口前处理设备、拉幅和定型设备、圆网和平网印花机、连续染色机及其他落后型号印花机、热熔染色机、热风布铗拉幅机、定型机等高耗能、高水耗的染整设备;浴比大于1:10的棉及化纤间歇式染色设备,铸铁墙板无底蒸化机,汽蒸预热区短的L型退煮漂履带汽蒸箱,74型染整生产线等落后产能和用能设备坚决予以淘汰。对未按期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由县级政府提请电力供应企业依法对落后产能企业停止供电。对按期完成淘汰落后设备任务的企业,按照《福建省淘汰落后产能省级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奖励资金。

  (六)鼓励企业技改提升。组织实施市级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库,鼓励印染企业引进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类目录的国内外先进设备和工信部推荐的纺织行业节能减排先进技术目录。对项目建设期内购置生产性设备或技术的技改项目,市级财政按照不高于生产性设备或技术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最高限额为100万元;县级财政按照不低于1:1.5的比例给予配套补助。对市场前景好、示范带动效应强、企业规模较大的项目,优先推荐申报各级技术改造专项资金。

  (七)支持企业科技创新。鼓励印染企业加大科技投入,与国内外相关高校和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活动,利用先进技术特别是信息化技术改造传统印染产业。重点支持印染龙头企业建立国家级、省级印染产品检验、检测中心或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中心、行业技术开发基地等技术创新平台;引导印染企业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含量高的新产品,并依照《福建省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开展省级新产品鉴定推荐工作。印染企业开展自主创新活动,符合《中共泉州市委、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企业自主创新的若干意见》中相关条款规定的,优先给予相应奖励。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八)扶持一批龙头企业。引导和扶持优势企业做大做强,培育一批年销售产值10亿元以上的行业龙头企业,引进最先进的设备和工艺,不断提高我市高端面料生产比例,推动企业向高附加值、高技术含量、低能耗、低污染的现代化纺织印染工业升级。对年销售产值首次超过5亿元、10亿元、20亿元的企业,分别按其当年度所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中比上一年增加部分的40%、50%、60%由受益财政奖励企业。

  (九)鼓励企业集约用地。集控区内的印染企业原出让或划拨的存量工业用地,在符合城市规划、产业发展布局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经批准在原用地范围内进行技术改造的,不收取土地出让价款。通过建多层厂房或实施厂房改造加层增资扩产而增加建筑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出让金;新建工业项目在合同约定的容积率基础上再提高容积率的,其增加建筑面积部分不收取土地出让金,并允许按翻扩建后建筑面积申办房产证;实施零增地增资扩营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达到220万元/亩(土地款除外)以上的,当年度由受益财政一次性给予20万元节约集约用地奖励;印染企业亩均税收超过10万元的首个年度,由受益财政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支持符合泉州市印染行业环保准入条件,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低于500万元/亩(土地款除外)、税收贡献不低于30万元/亩的印染项目落户石狮、晋江印染集控区,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印染项目,优先安排年度用地计划指标,企业用地选址符合城市规划但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没有占用基本农田)的,在用地报批前依法按程序给予办理规划局部调整审批手续;涉及新增环保排污容量指标,给予优先调剂支持;属泉州市域内印染企业转移搬迁的,核定排污容量允许带量搬迁。

  (十)支持加快人才培养。大力推动泉州市域内高校、职业院校、国内知名高校与印染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交流与协作。由用人单位委托中等职业学校、高校每年定向招收一定数量的学生,学生毕业后原则上回到泉州辖区内企业就业;推动华侨大学、泉州师范学院、黎明职业大学、泉州纺织服装职业学院等在泉高校、职业院校为印染企业开设辅导班、函授班等培训机构。支持印染企业引进高级人才,引进的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领军人才、企业总部负责人、中层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及以柔性方式来泉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享受市政府规定的有关资金补助、住房、配偶及其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的子女就业、随迁子女就学等方面的政策。

  (十一)支持服务平台建设。鼓励建设国家级、省级研发中心、设计中心、信息中心、物流中心、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等公共服务平台,进一步完善公共标准信息和检测服务平台,对参与我市“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数据库和标准信息服务平台的建设单位,每项每年分别给予5万元的专项补助;对产业链标准化示范项目每项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专项补助。

  (十二)落实差别电价政策。列入国家淘汰计划,按照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规定属于限制类的,其落后产能差别电价在正常电价的基础上加价0.10元/千瓦时;属于淘汰类的,其落后产能差别电价在正常电价的基础上加价0.30元/千瓦时。属于福建省超出国家标准淘汰的落后产能,各年度加价标准将在差别电价企业名单下达时予以明确。所有列入当年国家或福建省落后产能淘汰名单的企业应全部列入当年执行差别电价企业名单,并按期淘汰落后产能,未能按期淘汰的,自第2年1月份起,其差别电价加价标准为第1年加价标准的2倍,自第3年1月起,其差别电价加价标准为第1年加价标准的3倍。对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征收的差别电价资金收入全额返还地方,用于淘汰落后产能退出工作。

  (十三)实行超额递增水价。市水利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印染行业棉、化纤印染精加工实施用水定额。市价格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中心市区水价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的办法,本着满足生产、促进节约用水的原则,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经市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各县(市)物价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具体制定各自的超额累进加价办法,并报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企业通过建设取水设施直接从江河、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应依法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严厉打击非法取水行为。

  (十四)严格落实节能减排。印染企业必须严格遵守节能环保法律法规和行业准入标准,落实企业节能减排主体责任,强化管理措施,自觉进行节能减排,确保按规定时限完成节能减排项目。对未完成节能减排任务的企业,当地节能、环保部门予以公开通报,限期整改,并向金融机构通报相关情况,列入企业征信系统,逾期仍未达到整改要求的,依法停止其相关行政许可。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执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一岗双责”有关规定,履行工作责任,齐抓共管,加强沟通配合、协调联动,扎实推动印染行业节能减排工作。各地政府要健全节能减排工作机制,加大节能减排资金投入,落实节能减排项目,加强监督管理,确保按期实现节能减排目标。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印染行业转型升级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必须将印染行业转型升级工作纳入年度重点工作,主动深入石狮市、晋江市调研,制定切实有效措施加以推进,同时加强向省直有关部门的请示、沟通和汇报,以尽可能多获得省里政策、项目、资金等方面的支持。石狮市、晋江市政府要结合各自实际,细化实施意见,全力推动各项工作任务的开展和落实。

  (二) 加强规划引导。加强印染集控区的规划建设,加快推进集控区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尤其是集中供热和集中污水处理设施。创造良好的环境,着重引导高档次、技术含量高的印染项目进入园区布局发展。

  (三)强化资金保障。泉州市本级自2013年起设立市级印染行业转型升级专项扶持资金,每年安排不少于2000万元,期限暂定为3年,用于支持围填海工程、集控区公共设施建设、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印染企业技改资金补助或贴息、节约用地奖励等,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从市级民营企业转型专项资金中的产业引导、科技三项、技术改造资金整合统筹。石狮市、晋江市政府相应设立印染行业转型升级专项扶持资金。积极争取省里资金支持。

  (四)加强专家指导。成立泉州市印染行业转型升级工作专家指导组,直接参与我市印染行业转型升级各个阶段工作的研究论证和对具体工作的指导。

  (五)发挥协会作用。支持纺织服装协会组织省内外行业专家开展对重点企业进行技术诊断辅导工作,支持协会组织企业开展“请进来、走出去”培训、参加专业展览会、开展行业操作技能培训和竞赛;支持协会牵头搭建行业公共服务平台,推进行业共性技术研发,提高行业公共服务水平。

  (六)完善工作机制。建立印染行业转型升级工作定期通报制度,各级各责任部门每年要根据任务要求和责任分工,细化工作任务,明确责任领导、完成时限和工作措施,及时上报工作进展情况。各级监察、效能部门要开展跟踪督查,促进相关部门依法提高工作效能。建立工作考评制度,把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当地政府、部门年度绩效考评的重要内容,把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作为干部绩效考核、评优评先等的重要依据。

  (七)强化宣传引导。充分发挥各级新闻媒体宣传导向作用,及时宣传各级党委、政府的重大决策和具体政策措施,宣传典型经验做法,及时曝光印染企业违法违规行为,提高企业的环保诚信自律和主体责任意识,营造节能减排、保护环境的良好氛围。

  附件:泉州市印染行业环境保护准入条件

  附件

  泉州市印染行业环境保护准入条件

  一、印染工业园区内企业转型升级要求

  印染工业园区内现有印染企业应按照泉州市印染行业转型升级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采用先进的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提高清洁生产水平,降低原材料消耗,减少污染物排放量。鼓励企业通过兼并重组进行整合,做大做强,实现增产不增污或增产减污,腾出总量和空间。

  二、印染工业园区外企业转型升级要求

  印染工业园区外现有印染企业应限期向符合条件的印染工业园区搬迁集中。

  无法实现搬迁、重组入园,拟保留在区外的印染企业,应于2013年完成环保后评价工作,根据后评价要求于2014年完成整改工作并通过验收。凡企业现址不符合当地印染产业发展规划(或整合提升方案)、城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生态功能区划、各类保护区规划以及晋江、洛阳江流域有关印染行业污染防控的相关规定要求、污染物排放区域不符合环境功能区要求的,限期于2014年底前退出印染生产领域;凡企业2014年底前未通过整改验收的,限期于2014年底前关闭或转产。

  三、一般要求

  坚持“集中生产、集中治理”的原则,严格排污总量控制。新设立的印染集控区应合理选址,选择大气扩散条件好、远离城镇发展区、海域生态环境敏感度不高、排水条件理想的沿海地区,其新增的排污总量应通过对现有企业的等量削减获得。

  迁改扩建印染企业原则上必须在已依法开展规划环评或区域环评的工业园区内的相应功能区集中建设,必须符合工业园区印染企业的发展控制规模、产业定位、产业布局、产业准入、能源结构、水资源综合利用等相关要求,污水必须集中处理。

  全市印染行业主要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总量应严格控制并逐年减少,新建、扩建印染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应在本行业内腾出,并按1:1实行“等量置换”。

  区外进行技改项目应符合各项规划,清洁生产水平应达到国际或国内先进水平,实现全厂“节能降耗、总量削减”。

  (一)工艺与装备要求

  1.新建或迁改扩建印染企业应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采用污染强度小、节能环保的设备,主要设备参数要实现在线检测和自动控制。新建或迁改扩建印染生产线总体水平要接近或达到国际先进水平,迁改扩建项目应做到增产不增污,并满足总量控制要求及“十二五”及以后减排要求。鼓励采用的工艺技术、生产设备如下:

  (1)采用酶处理、生物退浆精炼、高效短流程前处理、冷轧堆前处理等前处理设备和工艺。

  (2)采用短流程湿蒸轧染、气流染色、小浴比染色(浴比1:6以下)、涂料印染、针织物平幅水洗等染色设备和工艺。

  (3)采用数码喷墨印花、泡沫整理等染整清洁生产技术和防水防油防污、阻燃、抗静电及多功能复合等功能性整理技术生产高档纺织面料。

  (4)高效、节能、低耗的连续式处理设备和工艺。连续式水洗装置要求密封性好,并配有逆流、高效漂洗及热能回收装置;拉幅定形设备要具有温度、湿度等主要工艺参数在线测控装置,具有废气净化和余热回收装置,箱体隔热板外表面与环境温差不大于15℃。

  2.新建或迁改扩建印染企业禁止采用列入国家、地方限制类、淘汰类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禁止采用的工艺技术、生产设备如下:

  (1)浴比大于1∶8的间歇式染色设备。

  (2)使用年限超过5年以及达不到节能环保要求的二手前处理、染色设备。

  (3)使用年限超过10年的国产和使用年限超过15年的进口印染前处理设备、拉幅和定形设备、圆网和平网印花机、连续染色机。

  (4)绞纱染色工艺。

  (5)74型染整生产线。

  (6)蒸汽加热敞开无密闭的印染平洗槽。

  3.现有印染企业要加大技术改造力度,逐步淘汰使用年限超过15年的前处理设备、热风拉幅定形设备以及浴比大于1:10的间歇式染色设备,淘汰流程长、能耗高、污染大的落后工艺。支持采用先进技术改造提升现有设备工艺水平,凡有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的企业,必须与淘汰落后结合才可允许改扩建。

  (二)环境保护与资源综合利用

  印染企业环保设施要按照《纺织工业企业环保设计规范》、《纺织染整工业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等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执行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环保“三同时”制度。

  1.印染企业厂区排水应实现“雨污分流”,生产排水应实行“清浊分流、分质处理、分质回用”,力争2015生产废水回用率应达到50%以上。印染废水处理设施应按清浊废水建设水回用设施和回用水池,回用于企业生产,回用水池安装计量装置。

  2.印染废水处理设施产臭部位应进行加盖封闭,配套臭气净化设施。

  3.有机涂层车间配胶废气、涂层废气应配备甲苯处理、回收、利用设施;配套的甲苯储罐区呼吸废气应配备净化设施。

  4.定型车间定型油烟应配备余热回收、烟气净化设施。

  5.磨毛(或拉毛)纤维尘、植绒纤维尘、摇粒纤维尘应配备粉尘处理设施。

  6.燃煤锅炉应进行烟气除尘、脱硫、脱硝,配备相应设施或装置。2014年前燃煤锅炉及导热油炉采用清洁能源替代。

  7.冷却水、蒸汽冷凝水及余热应配备完善的回收、利用装置。

  8.丝光工艺应配置碱液自动控制和淡碱回收、利用装置。

  (1)印染企业要加强废水、废气处理及运行的分析和监控,对废水、废气及固体废物进行综合治理,特征污染物排放实行在线监控和总量控制。

  (2)印染企业要按照环境友好和资源综合利用的原则,选择可生物降解(或易回收)浆料的坯布;使用生态环保型、高上染率染化料和高性能助剂,禁止使用禁用染料,含重金属染料、助剂。

  (3)印染企业要采用可持续发展的清洁生产技术,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从生产的源头控制污染物产生量。印染企业要依法定期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能源审计,不断提高企业清洁生产水平。项目投产后一年内应完成强制清洁生产审核。

  四、监督管理

  (一)涉及印染行业的地方应编制印染产业发展规划或整合提升方案,拟新建、扩建的印染工业园区应依法开展规划环评工作。

  (二)有关县(市、区)应推进印染产业园区化、专业化发展,通过加强对现有印染集控区的污染整治,为集控区持续发展创造条件。要委托专业部门在对集控区现状进行全面调查的基础上,结合发展规划,提出集控区污染整治方案,完善环保基础设施和环境风险应急能力,实现雨污分流,所有污水全部纳管深度处理,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并建设废水回用系统,提高水回用率。《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印染行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发布前,暂停审批在印染工业园区外新、改、扩建印染项目(节能减排的技术改造项目除外)。

  (三)新建或迁扩建印染企业应开展环境监理,对防渗工程、管道工程、排污管网等隐蔽工程要及时跟踪环保措施的落实情况。对环保设施未全部建成,环境风险防控措施不到位,环境防护距离内未完成搬迁的项目,不得投入试生产。

  (四)印染企业应根据环保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0〕113号),依法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有权的环保部门备案。对应急预案不报备、不及时修订、不落实的项目,不得投入试生产。

  (五)印染企业进行试生产前应进行书面申报,并在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三个月内,向环保部门申请环保竣工验收。

  (六)印染企业应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对不按规定依法及时申请竣工环保验收的项目建设单位,暂停受理其扩、改建项目的环评文件。对环保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使用的,一律责令停止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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