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于1989年12月26日经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1990年1月1日起实施。其中有关居民委员会性质和选举的规定如下:
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根据居民意见,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二至三人选举产生。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年满十八周岁的本居住地区居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