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转市发展改革委等十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9-22    浏览次数:2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建设交通委、市环保局、市国资委、市统计局、市质监局、市审批办、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监局、天津证监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方案》,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二月八日

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9〕38号),加强对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问题的调控和引导,积极推进我市产业结构调整,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国家《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及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宏观导向,按照控制增量和优化存量相结合、分类指导和有保有压相结合、培育新兴产业和提升传统产业相结合、市场引导和宏观调控相结合的原则,认真执行国家有关产业政策,严格市场准入、强化要素监管、落实各方责任、搞好协调统一,有效抑制钢铁、水泥等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加快我市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促进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产业现状(一)钢铁。我市钢铁行业共有企业830家,粗钢产能超过2000万吨。2008年实现产值2810亿元,粗钢产量1654万吨。在建及拟建钢材加工项目31个,全部建成投产后将进一步增加我市钢铁行业产能。

  (二)水泥。我市共有水泥企业23家,其中粉磨站16家,水泥产能1220万吨。2008年实现产值14亿元,水泥产量535万吨,其中新型干法水泥产量236万吨。拟建粉磨站项目2个,建成后将新增产能890万吨。

  (三)平板玻璃。我市有平板玻璃生产企业2家,均为浮法生产工艺,产能650万重箱。2008年实现产值7.2亿元,实际产量686万重箱。拟建项目1个,建成后将新增产能300万重箱。

  (四)煤化工。我市共有焦炉12座,产能450万吨。在建煤气化项目1个,建成后将形成每小时产生14万立方米一氧化碳和氢气的生产能力。

  (五)风电设备。我市共有风电设备企业41家,其中整机生产企业4家,总装机容量560万千瓦。2008年累计装机365万千瓦,实现产值100亿元,其中整机70亿元。在建及拟建项目3个,建成后将新增总装机容量560万千瓦。

  (六)船舶。我市共有造船企业8家,造船能力10万吨,拥有船坞3座、船台11座,修船能力为载重量3万吨以下(坞修能力)的各类船舶。2008年实现产值53亿元。在建及拟建项目2个,建成后将新增造船能力180万吨。

  (七)大豆压榨。我市有大豆压榨企业4家,产能180万吨,2008年实现产值26亿元,产量53万吨。在建及拟建项目3个,建成后将新增大豆压榨能力390万吨。

  三、产业政策导向

      (一)钢铁。充分利用当前市场倒逼机制,通过淘汰落后、联合重组和钢厂搬迁,加快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推动钢铁工业整体水平的提升。不再核准和支持单纯新建、扩建产能的钢铁项目。严禁借等量淘汰落后产能之名,避开国家环保、土地和投资主管部门的监管、审批,自行建设钢铁项目。重点支持有条件的大型钢铁企业发展百万千瓦火电及核电用特厚板和高压锅炉管、25万千伏安以上变压器用高磁感低铁损取向硅钢、高档工模具钢等关键品种。及时执行新的建筑用钢标准及设计规范,加快淘汰强度335兆帕以下热轧带肋钢筋,推广强度400兆帕及以上钢筋,促进建筑钢材升级换代。2011年底前,坚决淘汰400立方米及以下高炉、30吨及以下转炉和电炉,碳钢企业吨钢综合能耗应低于620千克标准煤,吨钢耗用新水量低于5吨,吨钢烟粉尘排放量低于1.0千克,吨钢二氧化硫排放量低于1.8千克,二次能源基本实现100%回收利用。

  (二)水泥。严格控制新增水泥产能,执行等量淘汰落后产能的原则,对尚未开工水泥项目一律暂停建设并进行认真清理,对不符合上述原则的项目严禁开工建设。尽快制定两年内彻底淘汰落后产能时间表。支持企业在现有生产线上进行余热发电、粉磨系统节能改造和处置工业废弃物、城市污泥及垃圾等。新建水泥(熟料)生产线必须有可供开采30年以上的矿山资源保证,做到规范设计、科学开采。单线建设规模必须达到或超过日产5000吨级水泥熟料(利用电石渣生产水泥熟料除外);熟料综合煤耗要低于110公斤标煤/吨熟料,水泥综合电耗小于90千瓦时/吨水泥;废气粉尘排放浓度小于50毫克/标准立方米。新建水泥粉磨站和水泥配制站的规模必须达到年产60万吨及以上(单线粉磨系统),水泥综合电耗小于38千瓦时/吨水泥。要加大对企业联合重组的支持力度,通过等量置换落后产能建设新线,推动淘汰落后工作。

  (三)平板玻璃。严格控制新增平板玻璃产能,遵循调整结构、淘汰落后、市场导向、合理布局的原则,发展高档用途及深加工玻璃。对现有在建项目和未开工项目进行认真清理,对拟建的玻璃项目一律不得备案。新项目能源消耗应低于16.5公斤标煤/重箱;硅质原料的选矿回收率要达到80%以上;严格环保治理措施,二氧化硫排放低于500毫克/标准立方米、氮氧化物排放低于700毫克/标准立方米、颗粒物排放浓度低于50毫克/标准立方米。

  鼓励企业联合重组,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支持大企业集团发展电子平板显示玻璃、光伏太阳能玻璃、低辐射镀膜等技术含量高的玻璃以及优质浮法玻璃项目。

  (四)煤化工。要严格执行煤化工产业政策,遏制传统煤化工盲目发展,今后两年停止审批单纯扩大产能的焦炭、电石项目。

  禁止建设不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焦化行业准入条件(2008年修订)》(产业〔2008年〕第15号)和《电石行业准入条件(2007年修订)》(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07年第70号)的焦化、电石项目。综合运用节能环保等标准提高准入门槛,加强清洁生产审核,实施差别电价等手段,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对焦炭和电石实施等量替代方式,淘汰不符合准入条件的落后产能。对合成氨和甲醇实施上大压小、产能置换等方式,降低成本、提高竞争力。

  稳步开展现代煤化工示范工程建设,今后两年原则上不再安排新的现代煤化工试点项目。

  (五)多晶硅。严格执行扩大光伏市场国内消费的政策。严格控制新建多晶硅项目,对缺乏配套综合利用、环保不达标的多晶硅项目不予核准或备案;鼓励多晶硅生产企业与下游太阳能电池生产企业加强联合与合作,延伸产业链。新建多晶硅项目规模必须大于3000吨/年,占地面积小于6公顷/千吨多晶硅,太阳能级多晶硅还原电耗小于60千瓦时/千克,还原尾气中四氯化硅、氯化氢、氢气回收利用率不低于98.5%、99%、99%;引导、支持多晶硅企业以多种方式实现多晶硅-电厂-化工联营,支持节能环保太阳能级多晶硅技术开发,降低生产成本。到2011年前,淘汰综合电耗大于200千瓦时/千克的多晶硅产能。

  (六)风电设备。抓住大力发展风电等可再生能源的机遇,把我市的风电装备制造业培育成具有自主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新兴产业。严格控制风电装备产能盲目扩张,鼓励优势企业做大做强,优化产业结构,维护市场秩序。原则上不再核准或备案建设新的整机制造厂;严禁风电项目招标中设立要求投资者使用本市风电装备、在我市投资建设风电装备制造项目的条款;建立和完善风电装备标准、产品检测和认证体系,禁止落后技术产品和非准入企业产品进入市场。依托优势企业和科研院所,加强风电技术路线和海上风电技术研究,重点支持自主研发2.5兆瓦及以上风电整机和轴承、控制系统等关键零部件及产业化示范,完善质量控制体系。积极推进风电装备产业大型化、国际化,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风电装备制造业。

  此外,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今后两年原则上不再核准新建、扩建电解铝项目。严格执行船舶工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及船舶工业中长期发展规划,今后两年,土地、海洋、环保、金融等相关部门不再受理新建船坞、船台项目的申请,暂停审批现有造船企业船坞、船台的扩建项目。要优化存量,引导企业利用现有造船设施发展海洋工程装备。

  四、对策措施和分工

      (一)严格市场准入。

  积极与国家有关部门衔接,及时掌握相关产业政策和新修订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相关要求,严格执行相关专项规划和多晶硅、风电设备等新兴产业的准入标准,避免盲目和无序建设。

  (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按照产业政策的要求和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严格核发螺纹钢、线材、水泥等产品生产许可证,坚决查处无证生产;依法加强产品质量监督,加大处罚力度。(由市质监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及时执行新的建筑用钢标准及设计规范,加快淘汰强度335兆帕以下热轧带肋钢筋,推广强度400兆帕及以上钢筋;禁止耗能大、质量不稳定、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立窑水泥进入建设工程。(由市建设交通委负责)

      (二)强化环境监管。

  推进开展区域产业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区域内的钢铁、水泥、平板玻璃、传统煤化工、多晶硅等高耗能、高污染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必须在产业规划环评通过后才能受理和审批;未通过环境评价审批的项目一律不准开工建设。(由市环保局、市规划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加强监督管理,定期发布环保不达标的生产企业名单;对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限期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对达不到排放标准或超过排污总量指标的生产企业实行限期治理,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依法予以关闭;对主要污染物排放超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增加主要污染物排放项目的环评审批。(由市环保局负责)

      (三)依法依规供地用地。

  切实加强对各类建设项目用地监管;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未达到现行《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或相关工程建设项目用地指标要求的项目,一律不批准用地;对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或核准手续的项目,一律不得供应土地。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地开工建设的,对有关责任人要追究政纪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市国土房管局、市监察局负责)

       (四)实行有保有控的金融政策。

  加强宏观信贷政策指导和监管,引导和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改进和完善信贷管理,对不符合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以及相关产业政策要求,未按规定程序审批或核准的项目,尤其是国家限期淘汰的产能落后项目和违法违规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等项目,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提供任何形式的信贷支持,并要采取妥善有效措施保护银行信贷资产安全。对属于产能过剩的产业项目,要从严核查审批贷款。(由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监局负责)严格发债、资本市场融资审核程序;对不符合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以及相关产业政策要求,不按规定程序审批或核准的项目及项目发起人,一律不得通过企业债、项目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可转换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增资扩股等方式进行融资;对违反规定的金融机构和有关单位予以严肃处理。(由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证监局负责)

      (五)严格项目审批管理。

  市、区两级投资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产能过剩行业项目审批管理,原则上不再批准扩大产能的项目,不得下放审批权限,严禁化整为零、违规审批。禁止上述产能过剩行业项目进入投资项目联合审批程序办理。(由市审批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严格防止市、区两级政府的财政性资金流向产能过剩行业的扩大产能项目。(由市、区两级财政部门负责)在新的政府投资项目核准目录出台前,上述产能过剩行业确有必要建设的项目,需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论证和核准。(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六)做好企业兼并重组工作。

  建立科学规范、行之有效的工作程序,扎实做好企业改组、改制中的思想政治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利益,保持社会稳定,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银行金融债权。按照国家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要求,尽快制定出台加快企业兼并重组的指导意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完善制度、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开展境内外并购贷款,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由市国资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天津银监局负责)

      (七)建立信息发布制度。

  建立部门联合发布信息制度,加强行业产能及产能利用率的统一监测,适时向社会发布产业政策导向及产业规模、社会需求、生产销售库存、淘汰落后、企业重组、污染排放等信息。(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会同市商务委、市国资委、市环保局、市统计局负责)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及时反映行业问题和企业诉求,为企业提供信息服务,引导企业和投资者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加强行业自律,提高行业整体素质。(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

      (八)实行问责制。

  各区、县人民政府不得强制企业投资低水平产能过剩行业。

  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及金融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依法依纪把好土地关、环保关、信贷关、产业政策关和项目审批(核准)关,并加强政策研究、信息共享和工作协调,形成合力,有效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促进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要严格执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投资项目联合审批办理程序,切实提高审批质量。(由市审批办牵头,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国土房管局、市环保局、天津银监局共同负责)对违反国家土地、环保法律法规和信贷政策、产业政策规定,工作严重失职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要依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9〕25号)和我市相关规定进行问责,严肃处理。(由市监察局负责)

      (九)深化体制改革。

  着眼于推进产业结构调整以及解决长期困扰我市产业良性发展的深层次矛盾,进一步深化财税体制、投融资体制、价格体制、社会保障体制等方面的改革,完善干部考核制度,形成有力促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推动我市工业又好又快发展的体制环境。

  (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工作是巩固和发展当前经济企稳向好的势头,切实把党中央、国务院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一揽子计划落到实处的重要举措。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增强忧患意识,把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务必抓紧、抓实,抓出实效。

  (二)明确任务,强化责任。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工作任务重、周期长,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按照职责分工,以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抓好具体落实。同时建立长效机制,将坚决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作为结构调整的重点工作,促进我市产业结构升级。

  (三)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市、区两级政府部门之间要加强工作协调和信息共享,对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总结、交流,形成合力,促进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工作有序开展。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天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天津市商务委员会
         天津市监察局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规划局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天津市统计局
         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天津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
         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
         
                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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