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务院关于同意天津市调整部分行政区划批复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9-22    浏览次数:2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务院关于同意天津市调整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09〕125号)转发给你们。

  调整我市部分行政区划,是实施国家发展战略、推动滨海新区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部署,对于加快滨海新区开发开放,实现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一月八日

国务院关于同意天津市调整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09〕125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调整天津市部分行政区划的请示》(津政报〔2009〕3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撤销天津市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设立天津市滨海新区,以原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的行政区域为滨海新区的行政区域。滨海新区人民政府驻新港街道新港二号路。

  上述行政区划调整涉及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置,涉及的行政区域界线要按规定及时勘定,所需人员编制和经费由你市自行解决。要严格执行中央关于厉行节约的规定和国家土地管理法规政策,加大区域资源整合力度,优化总体布局,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二○○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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