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发出新工作意见 加强对法律援助工作监管

发布日期:2003-09-16    浏览次数:2


  中国司法部近日发出《关于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强调要切实加强监督管理,保证法律援助工作的规范运行。

  《法律援助条例》已于九月一日正式实施。该《条例》体现了“执政为民”的精神,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法治目标的实现,标志着中国法律援助工作走上了法制化轨道。

  这一《意见》指出,要切实履行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的职责。司法部负责监督管理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

  司法部制定与《条例》相配套的管理办法,加强对法律援助机构、资金使用和监督、法律服务人员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社会组织人员参与法律援助工作、法律援助服务质量和效率等方面的管理,全面规范法律援助工作;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有关部门协调,研究制定统一的刑事和民事法律援助工作规范,促进各部门在法律援助工作中的配合与协作。

  《意见》说,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监管,对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从事有偿服务,律师事务所拒绝指派或律师不履行义务,对律师和社会组织人员在法律援助活动中收取当事人财物等行为,要依据《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司法部要求,要加强法律援助机构和队伍建设,为法律援助的实施提供组织保障;倡导行业奉献精神,发挥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法律援助中的作用;采取措施,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参与法律援助工作。同时要积极推动法律援助政府责任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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