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解读《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发布日期:2003-09-24    浏览次数:2

  公安部最近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将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公安执法程序规范化建设的重大举措,对于规范公安行政执法行为,提高办案质量和执法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这里,请公安部有关负责人对这一规定进行解读。

  讯问违法嫌疑人不得超过12小时

  公安机关讯问查证违法嫌疑人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对案情复杂、违法行为依照法律规定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以上负责人批准,讯问查证的时间可以延长至24小时。按照这一规定,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违法嫌疑人;非经强制传唤的,不得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进行讯问。

  尊重当事人人格 保护个人隐私

  在对违法嫌疑人进行检查时,必须尊重被检查人的人格。这是我国第一次在公安执法程序中明确作出这样的规定,体现了对人权的尊重和保护。对违法嫌疑人检查应当由两名与被检查人同性别的警察进行;办理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的行政案件,应当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讯问未成年的违法嫌疑人时,应当通知其监护人或者教师到场;对证人、受害人的隐私,应当为其保密。

  扣押财物限期:15日

  公安机关不得随意扣押当事人的财物,对扣押的物品和文件,应当在15日内作出处理决定,逾期则应退还当事人。在案件调查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和文件,适用先行登记保存不足以防止当事人销毁或者转移证据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以上负责人批准,可以予以扣押,但与案件无关的物品和文件,不得扣押。

  不出具收据 被处罚人有权拒缴

  公安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出具省级或者国家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对不出具收据的,被处罚人有权拒绝缴纳。办案人员自收缴罚款之日起2日内,将当场收缴的罚款交至其所属公安机关。对被处罚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被处罚人申请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严重传染性疾病者不能行政拘留

  违法行为人如果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公安机关不能对其作出行政拘留处罚。根据规定,这种情况还包括:不满16周岁的;70周岁以上的;孕妇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妇女。

  明确公安机关行政案件简易程序

  这一规定明确了公安机关行政案件的简易程序。按照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由办案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场处罚时,公安机关应当向违法行为人表明执法身份,口头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对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充分听取,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告知被处罚人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对卖淫、嫖娼和引诱、介绍、容留卖淫、嫖娼的以及涉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适用当场处罚。

  不得以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有关人士认为,此举有利于从根本上防治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现象的发生,符合保护人权的要求,是一项重大的制度进步。

  被罚2000元以上有权要求听证

  按照规定,公安机关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的,违法嫌疑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公安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停机(计算机)整顿、停止施工,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违反边防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个人处以6000元以上罚款,也同样有权要求举行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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