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集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产品推广企业产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2-21    浏览次数:2

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节能产品惠民工程的通知》(财建〔2009〕213号)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平板电视推广实施细则》(财建〔2012〕259号)、《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房间空气调节器推广实施细则》(财建〔2012〕260号)、《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家用电冰箱推广实施细则》(财建〔2012〕276号)、《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电动洗衣机推广实施细则》(财建〔2012〕277号)、《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家用热水器推广实施细则》(财建〔2012〕278号)、《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台式微型计算机推广实施细则》(财建〔2012〕702号)、《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单元式空气调节机和冷水机组推广实施细则》(财建〔2012〕782号)、《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容积式空气压缩机推广实施细则》(财建〔2012〕851号)、《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通风机推广实施细则》(财建〔2012〕852号)、《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清水离心泵推广实施细则》(财建〔2012〕853号)、《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配电变压器推广实施细则》(财建〔2012〕854号)等要求,现将征集节能产品惠民工程相关推广企业产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广企业条件

  1、为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

  2、年推广产品数量不少于相关实施细则规定数量;

  3、拥有所申请推广产品的自主品牌或品牌合法使用权,同一品牌只能由一家生产企业申请推广;

  4、具有完善的销售网络和产品销售、安装及用户信息管理系统;

  5、具备完善的质量管理和环境管理体系。

  二、推广产品条件

  1、满足相关实施细则规定的能效等级要求; 

  2、通过能效标识备案;

  3、通过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机构能效检测和节能产品认证; 

  4、产品在中国大陆境内生产和使用; 

  5、近三年内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该品牌产品无不合格;

  三、申报要求

  申请相关高效节能产品推广的生产企业将申报材料(一套正本、两套副本文字材料,3份电子光盘刻录文档)于每周五下午(14:00-17:00)报送至市发展改革委资环处(气候处)405室。我们组织专家分批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将通过审核的相关材料按时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申报材料包括申请报告(具体格式见相关实施细则的附件)及如下材料。

  1、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2、推广产品能效检测报告和节能产品认证; 

  3、推广产品能效标识备案证明; 

  4、质量管理体系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5、商标注册证明及授权书; 

  6、其他相关材料。 

  四、联系方式

  1、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资环处(气候处)

  联系人:运动;联系电话:66415588-1131

  2、北京市财政局 经建一处

  联系人:赵攀;联系电话:88549928

  3、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节能环保产业处

  联系人:耿磊;联系电话:57587581

  特此通知。

  (联系人:资环处 运动;联系电话:66415588-1131)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3年1月29日

  参考网站: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分享到: 收藏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