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转市财政局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及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9-22    浏览次数:2

各区、县人民政府,有关委、局,有关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财政局、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及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二○一○年九月十日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及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的意见我市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规定,在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以及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但仍有个别区县为招商引资而少收土地出让金,或以先征后返等方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金;土地受让人长时间欠缴土地出让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收取的土地出让金不按规定上缴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收取的土地出让金不按规定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违反土地出让金支出范围规定,用土地出让金建设办公楼;未按规定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支农资金等。针对上述问题,现就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及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土地出让价格管理,严禁低价出让土地严格出让土地价格评估确认制度,土地出让前必须由具有相关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进行地价评估,并专门设立评估确认小组,采取集体决策的方式对评估结果进行确认,土地出让金的收取标准不得低于评估确认地价。严格执行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我市工业用地出让价格一律不得低于国家公布的最低价标准。经营性用地一律实行招拍挂方式出让,不得以协议方式供地,严禁低价出让土地。

  二、加强土地出让金收缴管理,确保收入及时入库

       (一)强化土地出让金的征收。受让方应在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后的90日内缴齐土地出让金,逾期未缴齐的,合同自动解除,已收取的定金不予退还。出让经营性用地时,竞买保证金的收取标准为起始价的25%加上政策性成本。

  (二)加大土地出让金清欠力度。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大对欠缴土地出让金的清欠力度,对拖欠土地出让金的,要及时催缴,经催缴无效的解除出让合同。

  (三)严禁以各种形式减免土地出让金。认真执行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以招商引资、旧城改造、国有企业改制等名义减免土地出让金、实行零地价甚至负地价,或者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金。

  (四)确保土地出让金及时上缴入库。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收取的土地出让金要在5个工作日内缴入同级财政,财政部门收到土地出让金后要在5个工作日内上缴国库。具备土地出让金直接缴库条件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收取的土地出让金在10个工作日内直接上缴国库。

  三、全额纳入基金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以及我市相关规定,各区县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要全额纳入基金预算管理。收入全部缴入同级财政国库,支出一律通过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金中予以安排,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加强支出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用途安排使用资金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规定,土地出让金使用范围:

  (一)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

  (二)土地开发支出。包括前期土地开发性支出以及按照财政部门规定与前期土地开发相关的费用等。

  (三)支农支出。包括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以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四)城市建设支出。包括完善国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支出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五)其他支出。包括土地出让业务费、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计提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支出、支付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支出等。各区县应严格按照上述使用范围安排使用土地出让金,不得违反规定超范围使用。

  各区县应严格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从土地出让金政府净收益中计提支农资金。其中,市内六区和市开发区、保税区、滨海高新区按照土地出让金政府净收益6%的比例计提;有农业的区县按照土地出让金政府净收益20%的比例计提。计提的资金要全部用于有关支农支出。

  五、加强部门协作,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将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储备计划以及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中土地总价款、缴纳时间等资料及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各级财政部门应将土地出让金的收支情况及时反馈给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六、加强监督,严肃处理违规行为市财政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要密切配合,加强对市和区县土地出让收支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的,要严格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国务院令第260号),以及《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的规定进行处罚,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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