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农业的区、县人民政府,有关委、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4〕86号)和我市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以及调整后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现就下达2009年度南水北调工程基金地下水征收水量指标和基金上缴额度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南水北调工程基金主要通过提高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增加的收入筹集,征收范围为除农村中的农民生活用水和农业生产用水外的用水。
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到的基金直接上缴市财政主管部门;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到的基金,经区县财政主管部门汇集后统一上缴市财政主管部门。
三、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基金的筹集和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征收标准,提高征收率,确保基金足额征收上缴,专款专用,保证我市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筹集任务顺利完成。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