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有关单位,各市经信委、供电公司: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制定<浙江省电网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配套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浙人大常办函〔2014〕31号)要求,为规范有序用电停限电行为,保护供、用电双方合法权益,维护供用电秩序稳定,根据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浙江省实际情况,我委起草了《浙江省有序用电停限电管理办法》,现征求你们意见。请于7月4日前将意见书面反馈我委。
联系人:蓝智晖,联系电话(兼传真):0571-87058255。
附件:1.浙江省有序用电停限电管理办法
2.起草说明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4年6月24日
附件1
浙江省有序用电停限电管理办法
为规范有序用电停限电行为,保护供、用电双方合法权益,维护供用电正常秩序,根据《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有序用电管理办法》和《浙江省电网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结合浙江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有序用电方案限电措施的执行
(一)电力供需出现缺口,须启动有序用电方案的,由当地经信部门会同供电企业,根据缺口情况确定错避峰负荷,按本地年度有序用电方案,分解落实到具体用电企业。并提前24小时将相关情况在当地电视、报纸等公共媒体公布。
(二)电网企业应提前一天,将限电负荷、时间,通过电话或短信等方式通知相关用电企业。
(三)用电企业接到有序用电通知后,应合理安排生产,严格按通知要求,控制用电负荷。
(四)电力供需缺口消除后,电网企业应及时通知相关用电企业恢复用电。
二、违反有序用电方案行为的认定和处理
(一)用电企业执行有序用电方案期间,根据负荷管理系统或调度SCADA系统的记录,实际持续用电负荷连续30分钟及以上超过允许最大用电负荷5%的,属扰乱供用电秩序行为,每30分钟计为1次,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二)用电企业在一日内,扰乱供用电秩序行为次数在2次及以下的,经供电企业电话或短信等方式通知后,用电企业已及时改正的,可不予处理。
(三)用电企业在一日内,扰乱供用电秩序行为次数在3次及以上的,属严重扰乱供用电秩序行为,由所在地经信部门会同供电企业下达《整改通知书》(式样见附件1),同时有序用电执行时间增加3天。
(四)用电企业在《整改通知书》规定的整改时间之后,再次严重扰乱供用电秩序的,由所在地经信部门会同供电企业下达《停电通知书》(式样见附件2),并自《停电通知书》下达之日起中止供电3天,同时有序用电执行时间再增加3天。
(五)用电企业扰乱供用电秩序的行为,严重危害电网生产安全的,供电企业可采取临时性强制限电措施,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三、有序用电方案限电措施监督
(一)各级供电部门应实时监控和记录保存用电企业有序用电执行情况,对于扰乱供用电秩序的,应通过短信等方式告知,督促立即整改。
(二)各县(市、区)供电公司应及时将上一日有序用电执行情况,报同级经信部门和所在市供电公司。各市供电公司应汇总情况后,报同级经信委。
(三)各级经信部门应按属地分级管理原则,对辖区内严重扰乱供用电秩序的企业,做出处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