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审批服务再提速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1-09-22    浏览次数:2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和创新管理方式,营造最优投资发展环境,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就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审批服务再提速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减少审批事项

  (一)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取消和调整审批事项。按照国务院要求,认真做好我市审批事项的取消和调整工作。凡是国务院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我市一律予以取消和调整。(市审批办、市法制办、市监察局牵头组织,市各审批部门落实)

  (二)结合我市实际深入清理和减少审批事项。本着依法合规、实事求是的原则,深入清理行政审批事项,能减少的减少,能合并的合并,能改为备案管理的改为备案管理。对于行政许可事项,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实施,可以合并实施的进行合并调整;对于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各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清理,均应有所减少;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区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政审批、行政备案事项一律取消。(市审批办、市法制办、市监察局牵头组织,市各审批部门落实)

  二、进一步简化审批环节

  (三)减少审批环节。各审批部门要切实改变部门内部对一件事情多头审批、多层次审批、多环节审批的状况,认真按照现场审批授权,强化落实在行政许可服务中心(以下称"中心")实行"一审一核、现场审批"的规定,各部门的现场审批落实率要达到95%以上。(市审批办、市监察局牵头组织,市各审批部门落实)

  (四)简化手续。各部门的所有审批事项都要进一步减少申请材料,本着能减则减、能并则并的原则,对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的,属于事后监管内容而变为前置材料的,向一个部门重复提交的审批申请材料,要坚决予以取消。行政审批主体部门各类审批事项的申请要件总量原则上减少30%。对申请人需要出具中介机构或第三方提供的材料,凡无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的均予以取消。除涉密事项外,对依法设定的申请材料都要向社会公布。严禁在向社会公布的申请材料外擅自增加索要申请材料。(市审批办牵头组织,市各审批部门落实)

  三、进一步缩短审批时限

  (五)实行审批服务再提速。在巩固我市2009年审批服务大提速成效的基础上,各审批部门要通过优化、简化程序,进一步缩短承诺办结时限,再扩展一批"立等可取"的审批服务事项,再扩大市行政审批服务网的网上申报办理量。各审批部门要严格执行限期办理制度,在全市统一的行政审批管理与行政效能监察应用系统上规范办件,禁止变相延长审批办结时限,防止规避行政效能监督。(市审批办、市监察局牵头组织,市各审批部门落实)

  四、进一步下放审批权限

  (六)积极和科学地下放审批事项。本着权责一致、促进发展、便民高效的原则,审批事项能放下去的则放下去。凡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由区县级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要一律下放到区县实施;凡是区县有相应部门具备实施条件的,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下放到区县有关部门实施。通过扩大区县审批权限,支持区县自主创新和又好又快发展。(市审批办、市法制办牵头组织,市各审批部门落实)

  (七)扩大区县对投资项目的审批权限。进一步扩大区县发改革部门(工业技改项目为工业经济部门)的项目核准或备案权限,除国务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中规定必须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的项目、涉及全市统一规划和平衡的项目、市管项目外,区县发展改革部门对区域内的内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权限由总投资5000万元扩大到1亿元,对区域内的内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权限由总投资1亿元扩大到7亿元。内资房地产备案项目总建筑面积由15万平方米扩大到20万平方米。以市发展改革部门下放到区县的项目审批权限为准,同时涉及的环评、能评、规划、人防、消防、开工许可等事项的审批权限,一律匹配下放到区县实施,防止审批层级不一致;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在区县审批范围内的项目核准或备案项目,需办理进口设备免税或采购国产设备抵免和退税,以及申请国家专项资金支持的,仍按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我市企业投资管理体制的通知》(津政发〔2004〕96号)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各部门向区县下放审批权限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公布与实施。(市审批办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组织,市建设交通委、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市环保局、市人防办、市公安消防局落实)

  五、创新部门内部集中审批方式

  (八)强化集中审批功能。市级审批部门已设立审批处室的,要整建制进驻市"中心";未设立审批处室的,要改变审批权分散在多个处室的状况,推进部门内部审批职能整合,建立与我市"一站式"集中审批服务体制相适应的运行机制。各部门要履行法定程序,向派驻"中心"的审批事务首席代表充分授权,进一步充实审批业务骨干力量,做到进"中心"全部可以审批,坚决杜绝"体外循环"和让申请人"两头跑"。(市审批办、市监察局牵头组织,市各审批部门落实)

  (九)全面推行区县部门审批职能归并。抓住当前区县政府机构改革的契机,在各区县推广静海县的做法,将区县审批部门的审批职能归并整合到审批科室,审批科室整建制进驻区县"中心",强化集中审批服务。(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

  六、创新联合审批高效办理机制

  (十)强化投资项目联合审批。按照依法合规、便捷高效的原则,严格执行联合审批规程,在企业投资项目已基本进入联合审批程序办理的基础上,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全部纳入联合审批程序,在市和区县"中心"规范办理。进一步规范管理政府投资项目,逐步进入联合审批程序。(市审批办和市监察局牵头组织,市和区县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建设交通、规划、国土房管、环保、人防、公安消防等部门落实)

  (十一)强化限期办理。实行审批时间和自然时间"双限时",在确保项目全程审批时间控制在核准类项目31个工作日、备案类项目25个工作日的基础上,将全程办理的自然时间锁控在140天以内。其中:项目核准、备案阶段控制在15天内(其中备案类项目控制在4天内);规划阶段控制在90天内;开工许可阶段控制在35天内。各阶段的牵头部门要超前服务,及时进件,努力达到无缝链接。(项目核准、备案阶段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组织落实,工业技改类项目核准、备案阶段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牵头组织落实,规划阶段由市规划局牵头组织落实,开工许可阶段由市建设交通委牵头组织落实,相关部门配合落实)

  (十二)实行一窗接件、接办分离。投资项目各类审批在"中心"综合服务窗口一窗接件,落实效能监察登记制,部门并行办理,按时完成审批,对投资项目联合审批实行全过程勤政廉政监督。(市和区县审批办、监察局牵头组织,市和区县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建设交通、规划、国土房管、环保、人防、公安消防等部门落实)

  (十三)启动实施投资项目审批帮办领办服务机制。对进入联合审批程序办理的投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或乡镇人民政府或功能区(园区)管委会,市级重大项目由市主管部门,指派得力干部(两人一组),兼职负责为项目全程审批提供无偿帮办服务,并与"中心"专人领办服务机制和联审效能监察登记机制互为衔接。形成深入项目搞好审批服务的长效机制。(市和区县审批办牵头组织,各区县和市有关部门落实)

  (十四)扩展企业设立联合审批服务范围。将企业变更事项中的适宜类型纳入企业设立联合审批流程办理。(市工商局、市审批办牵头组织,市质监局、市公安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配合落实)

  七、创新区县行政审批运行模式

  (十五)规范区县实施的审批事项。在市级审批部门向区县下放审批权限的基础上,统一组织清理和规范区县实施的审批事项,统一事项名称、统一申报条件、统一申请材料、统一承诺时限、统一办理程序,编制区县审批事项目录,并向社会公布。(市审批办牵头组织,各区县配合落实)

  (十六)提升区县行政许可中心审批服务水平。在区县实施的各类审批事项,要按照应进必进的要求,原则上都要进入"中心"实行"一站式"审批服务,做到"大厅之外无审批"。审批部门的审批事项发生量小的,由"中心"实行代理制,统一接件,内部运转,限时办结。(各区县人民政府组织落实)

  八、创新建设街道乡镇行政服务中心

  (十七)推进行政审批与便民服务向基层延伸。结合滨海新区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各区县"扩权强镇"试点工作,在部分街道乡镇建立行政服务中心,构建市、区县和街道乡镇三级行政服务体系。街道乡镇一级部门实施的审批,特别是便民服务事项,凡属于面向社会、企业和群众的,全部进入行政服务中心,实行"一站式"便民便企服务。涉及到的基层站(所)都要将业务骨干派驻行政服务中心,实行现场办事服务。市和区县"中心"的电子网络要延伸到街道乡镇行政服务中心,同步加强效能监督,做到公开、透明、高效运行。(市审批办会同有关部门牵头组织推动,各区县落实)

  九、创新滨海新区行政审批体制机制

  (十八)充分发挥滨海新区龙头带动作用。按照"赋予新区更大的自主发展权、自主改革权、自主创新权"和"新区的事在新区办"的原则,市级部门的审批事项及权限原则上都下放到新区实施。本着一级政府、三级服务的思路,建立滨海新区行政审批公共服务中心、城区和功能区分中心以及街镇中心。将审批服务与招商引资服务、综合配套服务等融为一体,打造服务型政府建设的综合型平台,充分发挥滨海新区综合配套改革先行先试的优势和龙头带动作用,促进全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深入发展。(滨海新区人民政府牵头负责,市审批办、市监察局和市各审批部门配合)

  十、创新审批质量监督和保障机制

  (十九)确保审批质量。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要求,所有项目都要认真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防止"两高一低"(高耗能、高污染、低水平重复建设)项目上马,防止项目违法违规建设。各类行政审批都要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确保审批质量,禁止不具有审批职能和业务素质的人员从事审批工作。市有关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要组织好各类审批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市审批办、市法制办、市监察局牵头组织,市和区县审批部门落实)

  (二十)建立审批质量监督检查机制。市级审批部门每半年对自审事项的案卷进行一次自查,对区县相应部门(含业务指导)进行一次普遍检查。在此基础上,以市和区县"中心"为载体,由审批管理部门会同法制部门和监察部门,分别对进驻"中心"部门的审批案卷进行检查,将检查结果纳入综合考评。同时,市和区县"中心"分别聘请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作为行政审批监督员,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市审批办、市法制办、市监察局牵头组织,市和区县审批部门落实)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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