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企业吸纳下岗人员可享受3年税收优惠

发布日期:2003-10-22    浏览次数:2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通知,下岗再就业政策的受惠范围和条件又进一步放宽。这样,不仅使下岗再就业人员本身能享受到税收优惠,相关企业也能享受到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

  按照规定,对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凡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自2003年1月1日起,每吸纳1名下岗失业人员,每年可享受企业所得税2000元定额税收扣减优惠。当年不足扣减的,可结转至下一年继续扣减,但结转期不能超过2年。对此前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和社会保险补贴的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由现行3年以上期限调整为1年以上(含1年),并享受相应期限政策优惠。

  此外,对2005年底前,凡符合有关优惠政策规定的,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企业和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所兴办的经济实体,可按有关规定享受最长期限为3年的税收优惠和社会保险补贴,直至期满为止;凡在2005年底之前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可按有关规定享受最长期限为3年免收登记类、证照类、管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直至期满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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