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国务院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9-22    浏览次数:2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经认真研究,市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市本级行政审批事项5项、审批办理类型事项8项。同时,承接国家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8项,其中2项承接后合并为1项、2项按规定直接下放至区县。取消和承接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自2010年11月1日起实施。

  各区县、各部门要认真落实此次取消和承接行政审批事项工作。对取消后改为备案登记的,要坚决防止以备案登记等名义进行变相审批;对改为事后监管的,要健全监管制度,将监管工作落实到位。对下放至市级部门和区县部门审批的,要认真做好各项承接工作,并进入同级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实行"一站式"现场审批服务。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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