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技孵化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引导科技企业孵化机构专业化、市场化发展,加强专业能力建设,提升整体服务水平,完善我市创业孵化机制,参照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新技术产业专业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孵化基地”)是指有明确的专业化、市场化发展方向,聚集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领域内在孵企业,具备较强专业服务能力并取得较好企业孵化效果,经市科委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机构。
第三条 市科委负责本市孵化基地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委托北京创业孵育协会(以下简称“孵育协会”)负责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经市科委认定的孵化基地,自认定之日起三年内,根据孵化基地在获得知识产权、提供就业岗位、上缴税收额度等推动企业成长及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方面所做的贡献,给予孵化基地和在孵企业一定额度的市财政经费支持。其中在孵企业获得的支持资金总额的40%作为孵化基地建设资金,其余60%拨付给相应的在孵企业。
第五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注册成立、符合以下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机构可申请认定为北京市高新技术产业专业孵化基地。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运营时间应在两年以上,并至少连续2年按要求向孵育协会上报相关统计数据。
(二)90%以上管理人员具有大专以上学历;负责人及管理团队应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经营管理水平和持续创新意识。
(三)拥有3000平方米以上孵化场地且有一定面积的共享区间和公共服务设施,孵化场地面积占孵化机构总面积的75%以上;孵化场地相对集中,孵化场地的设计和使用符合专业要求。
(四)在孵企业超过30家,年度毕业企业数占在孵企业数的15%以上,在1-2个重点专业技术领域内的在孵企业数占在孵企业总数的50%以上。
(五)拥有不少于300万元的孵化资金并具有对在孵企业进行投资或提供融资担保的能力;上年度为3家以上在孵企业成功融资提供服务,且对1家以上在孵企业成功进行投资。
(六)具备聚集科技资源的能力,能够积极投入自身专业服务平台的软硬件建设,与高校院所或企业等机构在科技条件资源方面建立密切合作关系;上年度平台建设或资源整合方面的投入不低于50万元。
(七)拥有科技条件、技术转移、专业融投资、专业咨询、市场推广等方面专业服务能力;上年度为20家以上不同企业开展上述专业服务。
(八)有优化的收入结构。原则上上年度服务性收入应占总收入的50%以上,或至少连续两年按20%以上比例增长。
(九)孵化机构内企业上年度缴纳税收保持8%以上增长率,提供就业岗位500个以上,获得知识产权数量超过10项。
第六条 在孵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注册地及办公场所必须在孵化场地内;企业注册资金一般不超过200万元,孵化时间一般不超过3年,租用孵化场地面积低于500平方米;属新注册企业或申请进入孵化机构前企业成立时间不到2年;属迁入企业的,上年营业收入一般不得超过200万元。
(二)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和生产,能够按要求向孵化机构上报统计报表。
(三)企业有稳定的技术经营队伍,80%以上人员有大学以上学历,负责人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或管理人员。
第七条 凡符合孵化基地认定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机构,可向孵育协会提出认定申请,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北京市高新技术产业专业孵化基地认定申报书》加盖公章。
(二)申报材料附件主要包括孵化机构和在孵企业两部分。
1. 孵化机构附件(均需加盖孵化机构公章)。
(1) 营业执照复印件;
(2) 上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3) 孵化资金证明文件;
(4) 平台建设或资源整合方面的投入证明文件;
(5) 科技条件、技术转移、专业融投资、专业咨询、市场推广等方面专业服务能力的服务案例、上年度服务企业数量及相关证明文件;
(6) 负责人及管理团队名录及其学历证书复印件;
(7) 入驻企业上年度知识产权数量证明材料;
(8) 孵化场地产权证明复印件加盖产权方公章。孵化场地属租用、合作及无偿使用的,除提供产权方产权证明外,还需提供相关协议或文件说明,且申报时保有五年以上使用期限;孵化机构的孵化场地需与其注册地一致;
(9) 孵化场地平面图,包括楼层、房间号、房间面积等;
(10)《在孵企业名录》;
(11)《毕业企业名录》;
(12)《就业岗位人员名单》。
2. 在孵企业附件(均需加盖相应在孵企业公章)
(1) 营业执照复印件;
(2) 技术及产品介绍(一页A4纸);
(3) 上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4) 开展技术创新活动的证明材料,如获得科技部、地方设立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资)金支持的证明,或者获得国家级、市级科技项目经费支持的证明;
(5) 通过孵化机构服务成功融资或获得孵化机构投资的证明材料,如协议、银行对账单等。
(三)申报材料的装订
1. 申报材料用A4纸打印(标题黑体二号字,正文宋体小四号字,1.5倍行距),装订成册,一式六份,一份盖“正本”章报送,五份盖“副本”章供专家评审时使用。其中在孵企业部分提供两份即可。
2. 材料装订顺序为:
(1) 《北京市高新技术产业专业孵化基地申报书》。
(2) 孵化机构部分:封皮、目录、附件。
(3) 在孵企业部分:封皮、目录、附件。
3. 同时报送电子版申报材料,文件名使用孵化机构全称。
第八条 孵育协会全年受理孵化基地认定申请,每年分两次组织专家评审,专家评审结果经市科委审批后,制发孵化基地证书及标牌。
(一)专家选聘标准
1.专家应具有高度负责的态度,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坚持原则,独立、客观、公正地评审;
2.专家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能够履行评审工作;
3.专家应与被评审孵化机构无利益关系或直接的行政隶属关系,且应对孵化行业有较为深入的了解。
(二)专家评审程序
1.孵育协会依照标准选聘不少于5位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专家评审组名单及评审安排须报市科委审定。
2.孵育协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专家评审工作包括:审阅材料、现场质询、实地考察和总体评价。
3.专家组评议后形成推荐或不推荐的评审意见,填写《北京市高新技术产业专业孵化基地专家评审意见表》,全体签名后生效。
4.孵育协会汇总专家评审意见,报市科委审批。
5.市科委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及申报单位综合情况做出认定审批意见,然后由孵育协会对通过审批的孵化机构颁发孵化基地证书和标牌。
第九条 经认定的孵化基地,其经营场地(地址、面积)、单位名称、股权结构、经营方向、法人代表或总经理等发生变化时,需向市科委备案,由市科委确认其孵化基地资格。
第十条 孵化基地资格自认定之日起三年内有效。市科委委托孵育协会每年对孵化基地进行复核,复核时所需材料与认定申报材料一致。市科委对复核不合格的孵化基地,取消其资格;两年后通过整改达到条件的,可提出重新认定申请;连续三年复核合格的,可提出重新认定申请;如孵化基地出现申报不实、违规违纪等问题,市科委将据实核查,对问题属实的取消其孵化基地资格。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