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决定组织中央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工作

发布日期:2003-11-03    浏览次数:1


  为摸清中央企业"家底",核实中央企业资产质量,推动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做好企业业绩考核、绩效评价以及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工作,国资委印发了《中央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决定从2003年9月起,有步骤地组织中央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工作。

  国资委监管的中央企业清产核资工作从2003年9月分批开始,分别用5个月时间完成清产核资主体工作任务,全部工作于2004年10月结束。具体分以下几个阶段进行:一是前期准备(2003年6至8月);二是工作部署(2003年9月初);三是业务培训(2003年9月);四是组织实施。全部工作于2004年10月结束。

  清产核资工作组织领导是中央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由国资委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分步实施,有关清产核资的重大问题由国资委研究决定。各中央企业具体组织所属企业、单位开展清产核资工作。

  另外,为了加强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企业资产损失的核实和认定工作,根据《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资委令第1号)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国资委同时制定了《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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