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市人民政府决定,即日起解除《批转市物价局拟定的天津市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实施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8〕5号)中规定的对成品粮及粮食制品、食用植物油、猪肉和牛羊肉、鸡蛋、牛奶和奶粉、民用燃料等商品的临时价格干预措施。
各级价格部门要继续加强市场价格监测预警,密切关注曾列入临时价格干预范围内的商品市场和价格变动。要开展市场价格检查和巡查,加强对曾经列入临时价格干预范围商品和服务价格监管,严肃查处串通涨价、变相涨价、价格欺诈、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