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9-22    浏览次数:2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要求,为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市人民政府对截至2010年5月31日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市人民政府决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对11件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1),对393件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目录见附件2),现予公布。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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