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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技孵化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

发布日期:2010-12-24    浏览次数: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北京市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推进实施“科技北京”行动计划,加快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进一步完善创业孵化机制,努力完善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服务,活跃首都创新创业氛围,按照国家大学科技园、国家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规划纲要精神,特提出以下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所称科技孵化体系是首都区域创新体系和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组织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各类科技企业孵化机构(以下简称:孵化机构),运用市场经济规律,与创业资本市场、中介服务机构及其它创新资源有机组合形成的促进科技创新创业的体系。

  科技企业孵化机构是指为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提供孵育空间和专业服务,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各类机构的统称。其主要类型包括: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留学人员创业园、科技企业加速器、大学生创业实习基地等。

  第三条  按照北京市产业发展定位要求,紧密围绕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新材料、新能源、新能源汽车、设计创意、节能环保、航空航天、高端装备制造等重点领域以及在北京地区适合发展的其他领域,建设各类孵化机构,形成布局合理的科技孵化体系。坚持激励和约束、竞争与合作及专业化发展的原则,推动龙头企业、高校院所及其他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孵化机构。

  第二章 加强专业能力建设

  第四条  鼓励孵化机构提升专业能力。孵化机构要加强科技条件、技术转移、专业投融资、专业咨询、市场推广等方面的专业能力建设,以孵化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为目标,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

  第五条  鼓励孵化机构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孵化机构要运用市场化手段,创新各类孵化服务资源的整合机制,服务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

  第六条 鼓励孵化机构加强创业投资能力建设。孵化机构应设立孵化种子资金为在孵企业提供投融资服务,鼓励孵化机构联合或与创业投资机构、企业集团及其他社会资本等共同出资成立市场化的创业孵化投资基金,向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投资。

  第七条 鼓励孵化机构建设开放共享的科技条件平台。孵化机构要通过自建或与高校院所、大型企业等联合共建的方式,搭建科技条件平台及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完善技术创新链条,建立开放共享机制,提高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的集成配套能力和工程化技术服务水平,拓展面向科技项目和科技企业的综合服务能力,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科技条件服务。

  第八条  鼓励孵化机构开展创业咨询服务。孵化机构要完善创业导师制度,健全专家委员会职能,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产品研发、生产运营管理、市场渠道建设及全面发展战略提供专业咨询服务。

  第九条  鼓励孵化机构与专业技术转移机构合作。孵化机构要培养专业的技术中介服务人才,与技术市场机构、技术转移中心、技术产权交易所等各类专业机构开展合作,为在孵企业的技术买卖需求提供技术转移服务。

  第十条  鼓励孵化机构加强市场推广能力建设。孵化机构要建设专业市场团队,集成有效市场信息,与行业内大企业集团、市场渠道建立合作关系,为在孵企业的技术、产品、服务等市场推广需求提供支撑。

  第十一条  鼓励孵化机构加强信息资源网络建设。孵化机构要围绕技术、市场、政策、资金、人才等信息资源,建立信息网络系统,创新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实现网络孵化服务。

  第三章 开展高新技术产业专业孵化基地认定

  第十二条 开展高新技术产业专业孵化基地(以下简称:专业孵化基地)认定工作。重点支持有明确的专业化、市场化发展方向,具备深层次专业服务能力的孵化机构发展,对于聚集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领域内在孵企业,孵化场地的设计和使用符合专业要求,拥有科技条件、技术转移、专业投融资、专业咨询、市场推广等方面专业能力,并有优化的收入结构的孵化机构,可向市科委申请认定为专业孵化基地(另行制定认定办法)。

  第十三条  市财政资金对专业孵化基地予以支持。统筹各类资源,根据专业孵化基地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情况,加大对专业孵化基地和在孵企业的支持。

  第四章 提高整体服务水平

  第十四条 推动落实国家相关政策。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孵化机构申请各类国家支持,推动落实国家有关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发展的金融、税收等各项政策。

  第十五条 加强对孵化机构发起设立的创业孵化投资基金的政府引导。基金投资的项目优先列为市科技计划项目重点支持范围。给予基金贷款贴息支持。对参与投资的孵化机构,在专业孵化基地认定、专业能力建设、行业发展研究、国家项目推荐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鼓励区县政府对基金在本区域内投资的项目给予适当财政资金及政策支持。

  第十六条 符合条件的孵化机构可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鼓励孵化机构的经营管理公司探索和加强盈利能力建设,形成可持续发展能力。对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可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政策。

  第十七条 支持孵化机构围绕入驻企业需求开展技术创新服务。孵化机构应加强对入驻企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等政策的辅导。北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对孵化机构内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项目给予优先支持,并优先推荐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支持。

  第十八条 提供科技金融支持。鼓励孵化机构自身或推荐其入驻企业运用科技贷款、科技保险、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创业板等科技金融手段,享受相关科技金融政策与服务。

  第十九条  支持科技条件资源开放共享。鼓励孵化机构组织入驻企业积极加入首都科技条件平台领域平台或研发实验服务基地,并提供研发实验服务,享受首都科技条件平台相关政策支持。

  第二十条  发挥政府采购对自主创新的促进作用。对孵化机构自身或推荐其入驻企业研发、生产的自主创新产品,符合条件的可认定为北京市自主创新产品,并优先推荐参与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经认定的北京市自主创新产品和国家自主创新产品,可享受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支持。

  第二十一条  支持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对孵化机构引进或为其入驻企业引进的符合条件的海外高层次人才,积极推荐申报“千人计划”、“海聚工程”、“百名科技领军人才工程”、“科技新星计划”等有关人才政策,享受相关政策支持。

  第二十二条 支持建立大学生创业就业实习基地。鼓励孵化机构与高校开展合作,建立大学生创业就业实习基地。

  第五章 努力营造发展环境

  第二十三条  鼓励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鼓励孵化机构与国外相关组织、基金等合作,通过服务科技型中小企业“引进来”、“走出去”,推进企业国际化成长。

  第二十四条  鼓励建设各类孵化联盟。鼓励孵化机构根据所在区域、专业领域、产业链条等因素,成立孵化联盟,建立优势互补、资源共享的利益机制,开展实质性业务合作。

  第二十五条  鼓励各相关部门支持孵化机构发展。鼓励各相关委办局、各区县政府、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各级管理机构推动建设各种类型的孵化机构,研究孵化机构专业化、市场化发展提供政策及资金支持。

  第二十六条  鼓励孵化机构与科技中介机构合作。鼓励孵化机构与科技中介机构建立紧密联系,推动各类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发展,提高中介服务水平,为在孵企业提供科技中介服务。

  第二十七条  加大科技孵化体系宣传力度。加大对优秀孵化机构的表彰力度,注重孵化机构的品牌建设和多渠道宣传,提高孵化机构的社会影响力。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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