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若干意见

发布日期:2011-09-22    浏览次数:2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一)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报销制度。城乡居民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一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报销比例在原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个百分点,起付标准为100元;二级医院报销比例在原标准的基础上增加5个百分点。

  (二)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医疗费报销制度。城乡居民在一级医院和社区医疗机构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报销的起付标准由800元调整为600元。

  (三)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城乡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在2010年度的基础上每人每年增加20元。其中成年居民筹资标准由每人每年560元、350元和220元分别调整为580元、370元和240元,增加筹资部分由市和区县财政分担,个人缴费标准不变。

  学生、儿童参保筹资标准不变,其中政府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全额补贴。

  二、实施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制度为保障参保人员发生意外伤害后得到及时救治,减轻医疗费用负担,对参加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建立实施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制度。参保人员因突发的、外来的、非本人意愿的意外事故和自然灾害造成非疾病伤害、伤残或者死亡的,纳入意外伤害附加保险保障范围。意外伤害附加保险费的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5元,分别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费救助基金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提取列支,委托商业保险机构运营管理。具体办法由市人力社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三、完善公务员医疗补助制度合理确定公务员医疗补助统筹基金的筹资水平,缴费基数按照市和区县财政统一发放的基本工资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标准确定,筹资比例由5%提高到6%。中央、外地驻津单位中按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可在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筹资标准由市人力社保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按照上年度本市公务员医疗补助人均医疗费支付水平逐年确定。

  四、加快推进医疗保险付费方式改革在总结按项目付费经验的基础上,完善总额预付制,合理制定医疗机构预付标准,加强预付基金监管,探索实行按病种付费、按人头付费等复合式付费方式。积极探索建立与医疗服务提供方、药品供应方的谈判付费机制,并与药品招标采购制度相衔接。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协议管理,大力推行定点医疗机构诚信考评机制,完善医疗费用支出监控措施,加强对医疗保险违规行为的监督检查。

  五、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信息化体系要加快推进信息化建设步伐,完善医疗保险电子网络信息化系统,方便用人单位参保缴费和规范参保人员待遇支付,提升经办服务能力。全面实行参保缴费网上申报,完善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联网结算,确保参保人员用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卡)刷卡支付结算医疗费用;健全医疗保险实时监控系统,对违规和其他不合理的诊疗行为实行在线监控。

  六、进一步健全医药服务体系根据国家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要求,进一步健全医药服务体系。各定点医疗机构要按照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中西药并重的原则,降低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保证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服务和基本用药,切实减轻群众个人支付的医药费用负担。

  七、本意见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规定与本意见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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