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公布《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03-12-09    浏览次数:2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8日公布《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将从12月31日起开始实施。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说,以前外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都是通过个案报请国务院批准的。这种审批方式已不能满足金融市场发展对政策的确定性和透明度提出的越来越高的要求。《办法》改变了以往的做法,减少了个案之间的差别和不确定性,提高了政策透明度和行政效率。

  《办法》明确提出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应当具备的主要条件:最近两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总额不低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10%;银监会认可的国际评级机构最近两年对其给出的长期信用评级为良好;投资入股中资商业银行,最近一年年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100亿美元;投资入股中资城市信用社或农村信用社、投资入股中资非银行金融机构,最近一年年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10亿美元。

  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应当以货币出资;单个境外金融机构向中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20%;多个境外金融机构对非上市中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比例合计达到或超过25%时,对非上市金融机构按外资金融机构实施监管;多个境外金融机构对上市中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比例合计达到或超过25%时,对上市金融机构仍按中资金融机构实施监管。

  已向中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境外金融机构增加持股比例及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时都要符合《办法》的有关规定;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购买上市中资金融机构流通股不在《办法》管理范围之列。

  新闻背景:境外金融机构和中资金融机构

  新华社北京12月8日电(记者张建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负责人8日对《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中所涉及的境外金融机构和中资金融机构作出明确解释。

  境外金融机构包括国际金融机构和外国金融机构。国际金融机构是指世界银行及其附属机构、其他政府间开发性金融机构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其他国际金融机构;外国金融机构是指在外国注册成立的金融控股公司、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其他外国金融机构。

  中资金融机构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其他中资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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